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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想請一個我朋友的情況 他父親多年前做生意向銀行借了好幾筆錢,而他母親是眾多保證人之一 當他父親過世時,他有去辦拋棄繼承 幾年後他母親去世,由於他母親從未告知有作他父親債務的保證人,他沒有辦理拋棄繼承 他母親過世時他已經超過20歲,即已經是個成年人了 畢業後他開始工作,等過了幾年有些存款,突然有天帳戶錢不能動,法院也寄通知書來 他才知道他繼承了他母親幫他父親作保的保證債務 銀行存款沒了,薪水開始被扣三分之一,他也因此抑鬱數年 然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條之三修正草案條文的出現讓他的生命出現曙光 依照下列條文,我個人覺得他應該可以因此脫身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 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 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不過在爬文後,看到有先進表示要主張是「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會有困難 我們才驚覺原來法條好像不是我們想像中「符合上述情況,就如何如何處理」般的單純 請問依照我朋友的情況 是否就是要看法官能否同意「由我朋友履行債務是顯失公平的一件事情」這件事? 等於一切還是要看法官的定奪,而不是我朋友現在就可以確定自己已經解脫? 能否請各位先進儘量提供意見,多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9.77.195.8
ChrisBear:別懷疑 顯失公平=法官就個案決定 12/06 01:12
Okawa:帥哥 當然是這樣啊 總不能你說顯失公平就算咩 12/06 01:54
LUDWIN:因為銀行方會認為有些債務人能力足夠也跟著用這條免責 12/06 09:41
LUDWIN:所以限定必須要有補充解釋。。。否則像某孫那樣自己賺飽 12/06 09:42
LUDWIN:然後推句都是我爸欠給我的不算啦,感想如何? 12/06 09:43
LUDWIN:不過個人私意見是認為。。。多開這條根本是讓整條法規的美 12/06 09:43
LUDWIN:意被打了大折,畢竟孫那種少見,但像原PO這種人卻到處都是 12/06 09:44
lovewait:法官自由心證的空間很大 連證據採納與否都是自由心證~ 12/07 03:17
Fuzishan:不是有那種資產大於負債自動繼承 反之自動不繼承的方法 12/08 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