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為免推文過於冗長,爰另起新文如下: 我對於量刑基準的初步想法是這樣的: 一、量刑基準之訂立,僅以財產性犯罪為主, 其決定刑度之依據,依損害財產之價額為準。 二、法院於審判時,有權利於量刑基準之上下一定幅度 (例如百分之二十)內,依其心證決定實際之刑度。 三、量刑基準之訂立方式,則統計各法院法官之量刑後, 依統計之數據訂立,並每隔特定年度檢討乙次。 四、超越量刑基準所定刑度範圍得成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PS.我記得檢方是有求刑基準的,當初求刑基準的訂定方式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192.210
Okawa:其實我國刑事訴訟法並沒有要求檢方起訴時一定要具體求刑 12/07 15:03
Okawa:還有 這種東西就跟我國的「判例」一樣 會有違憲的疑慮 12/07 15:11
Okawa:真的那麼想要的話 也應該叫國會立法 否則有違權力分立原則 12/07 15:13
Okawa:同時更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12/07 15:13
colinton:據我所知,前幾年司法院有在研究,不過沒下文了。 12/07 16:21
colinton:檢方有求刑基準是可以確定的,因為之前開庭檢方有說過。 12/07 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