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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04 條的全文: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 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位高手,不好意思 法律的問題我比較不懂,想跟大家請問一下: 由於有親戚最近選舉,對手用不實文宣抹黑,文宣內容:在選前前一天有提到: 1.抓到了,說我親戚已經有兩名樁腳被抓到賄選,所以選上了也是要在重選第2次 (子虛烏有) 2.然後說我親戚工程案a了不少錢(根本沒有工程這回事) 再來是宣傳廣告車:在選前前一天,一直廣播我親戚他媽媽賄選已經被收押了大家不要在 選他家了,因為車子一直在移動沒辦法錄音 1. 請問以上幾點可以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04 條嗎? 2. 不知道請律師費用多少,我也想請律師提告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3.169.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