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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這樣 假設甲與乙兩人並無借款之真意 但乙還是簽發一紙借據給乙 並為擔保該不存在之借款而設定土地抵押給甲 但甲卻持該抵押權狀向法院聲請拍賣且已經拍定賣出 若嗣後乙向法院陳明原委之後 對甲提起侵害土地所有權之損害賠償 那麼對乙而言 侵權行為的時效是從 甲聲請拍賣時起就起算 還是 從該土地被拍定時起算? 麻煩前輩們了~我真的是想破頭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7.187.219
depravity:這是違約不是侵權行為 12/08 13:24
mingyen77:可是請問樓上大大~甲已經把乙的土地給拍賣了 12/08 13:44
mingyen77:乙不是只能向甲主張侵害土地所有權之損害賠償 12/08 13:45
depravity:契約請求權優先侵權行為(違反假借貸協議) 12/08 13:51
hcya:不是吧..債務不履行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自由競合(參 12/08 14:18
hcya:77年19次民庭決議),沒有誰優先的問題。 12/08 14:18
hcya:況且依原PO陳述之事實 該借貸契約因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 12/08 14:20
hcya:,也沒締約上過失的問題,無效的契約哪有契約請求權可言... 12/08 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