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hho1628 (Johnny)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關於密碼
時間Wed Dec 9 08:18:55 2009
※ 引述《vn503709 (tristesse,deprime)》之銘言:
: ※ 引述《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之銘言:
: (以上恕刪)
: : 撿到他人他人提款卡,上面有提款密碼,如果拿去領錢,
: : 則會構成刑法337及339-2之罪,競合部分屬於數罪併罰,
: : 也與本案無涉!
: 管見以為,339-2的不正方法應界定為違反機器設立者使用規則的方法
: 在此種情形下,提款卡跟密碼都是正確的,又何有不正方法
: 簡言之,設立者所要求檢驗的條件是:提款卡跟密碼都是正確的
: 而不是:本人來提領
: 否則的話,非本人來提領(如委託其他人代領)或是關係較複查之人,豈非全數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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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時應認為該當於竊盜罪: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所有
^^^^^^^^^
受他人委任前來代領之款項,受任人於其領取完成時係有法律上之原因合法持有
惟之後因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而使用該筆款項
應該是成立易持有為所有的侵占罪而非竊盜罪
若有錯誤還請指教
: (當然學說與實務上仍有認為論以339-2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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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5.199.1
※ 編輯: chihho1628 來自: 59.115.199.1 (12/09 08:21)
→ vn503709:"此時"指的是該案例的情形,非指委託的情形...另舉委託 12/09 11:07
→ vn503709:之例子是在證明,實務見解可能產生的荒謬之處 12/09 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