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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n503709 (tristesse,deprime)》之銘言: : ※ 引述《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之銘言: : (以上恕刪) : : 撿到他人他人提款卡,上面有提款密碼,如果拿去領錢, : : 則會構成刑法337及339-2之罪,競合部分屬於數罪併罰, : : 也與本案無涉! : 管見以為,339-2的不正方法應界定為違反機器設立者使用規則的方法 : 在此種情形下,提款卡跟密碼都是正確的,又何有不正方法 : 簡言之,設立者所要求檢驗的條件是:提款卡跟密碼都是正確的 : 而不是:本人來提領 : 否則的話,非本人來提領(如委託其他人代領)或是關係較複查之人,豈非全數該當? ^^^^^^^^^^^^^^^^^ : 此時應認為該當於竊盜罪: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所有 ^^^^^^^^^ 受他人委任前來代領之款項,受任人於其領取完成時係有法律上之原因合法持有 惟之後因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而使用該筆款項 應該是成立易持有為所有的侵占罪而非竊盜罪 若有錯誤還請指教 : (當然學說與實務上仍有認為論以339-2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99.1 ※ 編輯: chihho1628 來自: 59.115.199.1 (12/09 08:21)
vn503709:"此時"指的是該案例的情形,非指委託的情形...另舉委託 12/09 11:07
vn503709:之例子是在證明,實務見解可能產生的荒謬之處 12/09 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