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epravity:比勞基法嚴苛的部分無效 EX 離職預告期 12/10 14:38
員工進公司之前
有給他一只契約
該契約
說明3個月後升為正職
說明正職如要離職需提前一個月前告知
該員工在第2個月後
已經口頭允諾升為正職
薪資也比照正職發放
但是
那份合約沒有簽名..
現在他自錄取已工作6個多月哩
該員工今天口頭提出離職
按照勞基法規定
他只需10日告知
但是我跟他的口頭契約 有成立嗎?
沒有發生不愉快的事情
只是我們小小迷你公司才一個員工
要交接沒有這麼快
要重新面試新人..才能交接
會特別要求離職提前1個月告知的原因
當時面試時也有說明
該員工當時也都同意
該員工表示家裡工作要幫忙(也可能是藉口)
說希望可以盡快離職
我也表明需要一個月 但是他卻說 要問問家裡能不能多留一個月....
請法律人幫我評斷一下
我跟他的口頭契約是否可以成立
-------
每個員工都說我是好老闆
每個員工另有人生規劃時 都非常的自私...
每個不認真的員工被資遣後.都回來求我...
大家都在罵老闆不人性
試問哪個員工對老闆人性??
再過幾年我應該就會變的很冷血吧...哀>.< 借我抱怨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