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cofieldd (屎科菲D)》之銘言:
: 照理說 小孩成年之後...父母的撫養義務應告終止
: 那父母可否跟子女簽訂契約 成年之後的教育費生活費
: 事後等子女有收入後皆應返還?
: 或是等子女有收入之後 父母跟小孩索取曾付出之費用後
: 可否訂定一個溯及的契約 承認父母有此請求權 並願意返還??
依法律觀點
不能訂這種契約
不過民法也有明訂,子女有奉養父母的義務
而訂定契約需以不違反善良風俗
那麼親子關係能否用書面契約訂定??這會不會與
傳統風俗相違背而造成倫常毀壞
好
到現實面來看
小孩在高中畢業之後大約十八歲,那麼在這十八年來
父母對子女的影響經常會影響子女未來的人生
那麼子女在十八歲就讀大學,多少會參酌父母的意見
然後二十歲之後,父母再要求訂約進行履約
子女難免會講,靠~~是你逼我念的,我本來想念專科就好
是你逼我念大學
那麼子女在有收入之後,「索取」付出費用
因為子女有奉養父母的義務,所以就算不索取也必須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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