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構成要件
逃逸
逃逸係指離去肇事現場,而未留下處理事故之故意,故本罪為不作為犯。肇事者只要
一離開殘破的車禍現場,不能主動參與肇事責任的調查,即屬肇事逃逸。如果肇事者
沒有離開車禍現場,但既未電召救護車或警方,亦未採取排除危險的措施,而是在現
場停車睡覺,依照最基本的文義解釋,不能認為肇事逃逸(林東茂,本土16,90頁)。
主觀要件
「致人死傷」之部分行為人是否必須有認識及意欲,學說上有認為此要素為客觀處罰
條件,行為人不必有認識及意欲,否則行為人已經是殺人故意了(林鈺雄,月旦94,261頁)
。實務上亦曾認為「致人死傷」為客觀處罰條件(91台上5363判決)。學說上另有認為
「致人死傷」為構成要素,但行為人祇須有「知」但並無「意欲」
(林山田,各論下,284頁,似採此見解)。
※ 引述《lovelyshu (希望開庭都能早點結束...)》之銘言:
: 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 構成肇事逃逸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通常肇事逃逸的定義,是指「於發生車禍事故後,肇事者未下車察看情形或
: 處理現場,並且立刻離開現場之行為。」
: 在這裡我有問題,如果:
: (1)肇事者有下車察看,察看後覺得被害人傷害甚微,甚至沒有外傷後就離開。
實務上對於致人死傷採客觀處罰條件的話
行為人對於死傷結果不需有故意 單純想逃離現場即成罪
: (2)肇事者有下車察看,被害人也有被撞傷,其向被害人表示會負責,
: 但趁被害人不注意時,不告而別。
不告而別後即不能主動參與調查 依林師見解 逃逸構成要件該當
: 在上面二種情況,是否符合肇事逃逸的要件呢?
: 先感謝板友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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