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ilawyer (直山裕誠)》之銘言:
: ※ 引述《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之銘言:
: : zz..
: : 要分甲乙 乙丙 甲丙去論
: : 甲乙間為使用借貸契約,如以擅自將其手表賣給丙時,因丙為善意第三
: : 人且取得該手表係有付出有償之對價,係故當丙取得所有權時,乙係相
: : 對獲取有利益,而該利益部分對乙來說係無法律上之原因,此時甲可向
: : 乙就取得之價金部分主張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看價金有無高於手表價
: : 值)。
: 本題先不就甲乙間之法律問題做解答。
: : 乙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 物權契約部分 乙無權處分甲之手表交付給乙
: 乙丙之契約「無效」,這是題目所給的條件。
: : 此時所有權仍在於甲手上 依118I乙處分隻手表所有權部分校力未定
: : 本來應該要由甲決定所有權係否歸屬給丙 但因丙係善意之第三人
: : 依據948+801之規定此時為保障交易安全 例外允許善意第三人丙取得
: : 甲之手表所有權
: : 甲丙間甲得否請求丙返還該手表?依上所述,丙此時已經取得手表之
: : 所有權,係故甲無法對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767I前)。
: 甲得否向丙請求返還,這是著名「雙重不當得利」問題,與本題可說是「套題」。
^^^^^^^^^^^^^^
: 但亦非本題所要問的。
其實你自己就已經回答啦= =
善意取得是 丙可向甲主張 其受有利益具有法律上原因
不過丙無法向乙主張善意取得呀(那是用來對抗所有人的)
因此丙無法向乙主張受益有法律上原因
因此乙丙契約若無效 乙對丙有不當得利請求權
而乙對丙取得的不當得利請求權本身 對甲也是一不當得利
因此 甲對丙 即套用 雙重不當得利理論~~ 乙對甲返還(讓與)其對丙請求權後
這邊甲即可因此對丙主張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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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anda101 來自: 140.112.24.180 (12/24 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