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filawyer (直山裕誠)》之銘言: : ※ 引述《panda101 (波波)》之銘言: : : ^^^^^^^^^^^^^^ : : 其實你自己就已經回答啦= = : 有嗎?雙重不當得利是建立在「乙丙間成立不當得利」,而我的問題是「乙丙間是否成立 : 」,我對這比較有疑問。 是阿 乙丙間成立 : : 善意取得是 丙可向甲主張 其受有利益具有法律上原因 : : 不過丙無法向乙主張善意取得呀(那是用來對抗所有人的) : : 因此丙無法向乙主張受益有法律上原因 : 請原諒我的資質駑頓,這邊「丙無法向乙主張受益有法律上原因」主要是因為 : 乙與丙間係基於「給付型不當得利」嗎?本題應是「非給付型」(善意取得)才是。 甲丙間是非給付型(所有權直接由甲-->丙) 乙丙間是給付型(乙移轉占有給丙) : 又若採統一說,其占有權源不正是「善意取得」所有權嗎? : : 因此乙丙契約若無效 乙對丙有不當得利請求權 : : 而乙對丙取得的不當得利請求權本身 對甲也是一不當得利 : : 因此 甲對丙 即套用 雙重不當得利理論~~ 乙對甲返還(讓與)其對丙請求權後 : : 這邊甲即可因此對丙主張不當得利~~ : 雙重不當得利理論最大問題: : 乙只能請求丙返還占有,所有權人甲向乙請求乙返還「乙對丙占有返還請求權」, : 甲又對丙主張「占有返還請求權」,從頭到尾,所有權還停留在丙身上。 王 不當得利(1999年版)p189~190不就在說明這個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180
filawyer:懂了!非常謝謝你的回答,對我相當有幫助! 12/24 23:16
filawyer:你真的很強a,考上了還這麼熱心回答這些問題,真的好榜樣 12/24 23:17
hoboks:P大真威 12/24 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