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波波)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無法律上原因之無權處分
時間Thu Dec 24 23:02:54 2009
※ 引述《filawyer (直山裕誠)》之銘言:
: ※ 引述《panda101 (波波)》之銘言:
: : ^^^^^^^^^^^^^^
: : 其實你自己就已經回答啦= =
: 有嗎?雙重不當得利是建立在「乙丙間成立不當得利」,而我的問題是「乙丙間是否成立
: 」,我對這比較有疑問。
是阿 乙丙間成立
: : 善意取得是 丙可向甲主張 其受有利益具有法律上原因
: : 不過丙無法向乙主張善意取得呀(那是用來對抗所有人的)
: : 因此丙無法向乙主張受益有法律上原因
: 請原諒我的資質駑頓,這邊「丙無法向乙主張受益有法律上原因」主要是因為
: 乙與丙間係基於「給付型不當得利」嗎?本題應是「非給付型」(善意取得)才是。
甲丙間是非給付型(所有權直接由甲-->丙)
乙丙間是給付型(乙移轉占有給丙)
: 又若採統一說,其占有權源不正是「善意取得」所有權嗎?
: : 因此乙丙契約若無效 乙對丙有不當得利請求權
: : 而乙對丙取得的不當得利請求權本身 對甲也是一不當得利
: : 因此 甲對丙 即套用 雙重不當得利理論~~ 乙對甲返還(讓與)其對丙請求權後
: : 這邊甲即可因此對丙主張不當得利~~
: 雙重不當得利理論最大問題:
: 乙只能請求丙返還占有,所有權人甲向乙請求乙返還「乙對丙占有返還請求權」,
: 甲又對丙主張「占有返還請求權」,從頭到尾,所有權還停留在丙身上。
王 不當得利(1999年版)p189~190不就在說明這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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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4.180
推 filawyer:懂了!非常謝謝你的回答,對我相當有幫助! 12/24 23:16
→ filawyer:你真的很強a,考上了還這麼熱心回答這些問題,真的好榜樣 12/24 23:17
推 hoboks:P大真威 12/24 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