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作者: harkk2001 (大豬頭我想的是妳)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刑事] 有關網誌公然侮辱,毀謗之構成要件?
時間: Sat Jan 2 16:44:06 2010
事實經過:
各位好,我日前在逛前女友網誌時看到前女友發了一篇內容不雅的文章,其內容如下
http://tinyurl.com/y8dqpju ,文中指名道姓的說我(已經反白)
其實早在半年之前,前女友也發表類似的文章,不過上次他用的是我在無名的代號
http://tinyurl.com/yap4vg3 ,代號已經反黑,上次在我溝通過後她已經把文章拿下
不過溝通過程非常不愉快,我還要求她......
我跟她的問題,其實就是一般的男女感情事,(分手的不愉快),但是她卻一再的在她網誌上
謾罵我,並且誤導我和她的朋友,讓我孰不可忍,於是我這次想要直接提告
問題:
1.小弟想請問各位,就如上述文中的要件是否已經構成公然侮辱?
2.又,半年多前的那篇文章中,說我腦袋裝屎,有照片為證(皆為不實),是否已經構成
公然毀謗之要件?
3.(文章都無加密)內容中使用的網路代號是否可參考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九六號
的起訴書所說的"網路使用者代號為個人代表,不可能有第二人擁有及註冊"之理由提告?
4.類似該屬性的刑法案件中的追訴期是半年還是一年?
5.是否可在告訴中提出民法第18條,184條,195條請求協助撤除文章,並提出民事賠償?
6.其文中暗示我母親為母狗,是否能代表我母親提告?
7.法官審事時,會否會因為謾罵的理由為英文而不受理?
8.可否至所屬地派出所提告?又或者直接向法院按鈴申告就好?
9.訴狀該如何寫?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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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2.14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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