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cott2009:以前跟現在的判例南轅北轍,頂樓是公共空間是最近實務看 01/03 20:04
→ scott2009:法,不僅民事上有責任,連刑事都有可能涉及竊佔 01/03 20:05
推 depravity:看和建商的第一手契約有無約定專用而定 01/03 20:09
→ hcya:既然有公用設施(水塔、水表),不可能頂樓整個都是專用部分吧~ 01/04 23:43
→ hcya:95年以前的竊佔時效只有十年,刑事可能已罹時效,但如要主張 01/04 23:44
→ hcya:權利的話 可以依民法767I中段訴請頂樓住屋把占用公用空間的建 01/04 23:45
→ hcya:築拆掉,他會吃虧的。這是民事請求權而不是行政管制措施,沒 01/04 23:46
→ hcya:有既有違建的問題^^ 01/04 23:46
推 depravity:我看過有的 不過她要負責維修那些東西 XD 01/05 09:35
推 CKun:有看到過天台使用權歸頂樓的判決 01/05 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