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AzenO (聖杯!!!!!!!!!!!!!!!!!!!)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公務員 VS 國營事業
時間Sun Jan 3 22:35:47 2010
※ 引述《jay969 (ww)》之銘言:
: 想請問
: 國營事業員工算不算公務員~
: 需不需要受到公務員相關法規的約束呢?
: 謝謝~
最廣義公務員 包含公營事業員工
名 稱:國家賠償法 (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公布 )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廣義公務員 包含公營事業員工
名 稱:公務員服務法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
第 24 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
之。
名 稱:公務人員協會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以下
簡稱機關) 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 (薪) 給之人員。
前項規定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政務人員。
二、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首長及副首長。
三、公立學校教師。
四、各級政府所經營之各類事業機構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
外之人員。
五、軍職人員。
狹義公務員 不包含公營事業員工
名 稱: 公務員懲戒法 (民國 74 年 05 月 03 日 修正)
第 9 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名 稱:公教人員保險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一、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三、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最狹義公務員 不包含公營事業員工
名 稱: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第 5 條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
等。
名 稱:公務人員考績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修正)
第 1 條
公務人員之考績,依本法行之。
第 23 條
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考績,均另以法律定之。
名 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
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應該是這樣吧
有錯請指正 不足請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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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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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文件:祖宗18代所得稅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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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時間:3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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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不爽不要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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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爽 ║ ║ 不 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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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40.148.105
推 hoboks:刑法第十條也有規範公務員定義的樣子 01/03 22:44
推 jackygrap:第十條自從修改後,公務員應該沒包到國營員工了 01/04 00:34
推 Fuzishan:專業推 01/04 00:44
→ ikehunting:國營事業有情況會被涵攝進公務員喔 要看情況 01/04 16:01
→ sindyevil:行政法人草案要那進說明嗎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