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filawyer:好問題 01/04 15:23
→ Rhadamanthuz:L大何不去函一廳詢問? 或在刑庭會議提出討論? 01/04 19:38
推 greatshiau:甘添貴老師是說和先發生的結合,然後跟後面的刑為數罪 01/04 21:29
→ greatshiau:併罰 01/04 21:30
推 hcya:併強盜比併強制性交重..個人以為依從重處斷的原則 採2較合理? 01/04 23:42
推 Rhadamanthuz:若基礎行為是強盜 個人認為基礎行為不變 採1較合理? 01/05 18:10
→ Eventis:為什麼不先從主觀犯意定行為數後再論@@?...畢竟結合犯也要 01/05 23:43
→ Eventis:有結合故意啊@@... 01/05 23:43
推 hcya:nono..結合犯不需結合故意喔,而是客觀認定,85年第2次決議。 01/10 19:48
→ Eventis:那則決意本身有補充肯定廢棄之判例並無不當,只是用詞易生 01/10 21:33
→ Eventis:誤解,因此將所謂犯意聯絡解作關連或牽連,並非完全排除主觀 01/10 21:35
→ Eventis:要素,其更同時也肯定原判例"若犯意各別..."部份,應無疑問. 01/10 21:36
→ Eventis:此觀29年上字452號判例亦可知. 01/10 21:41
推 hcya:但決議的文義很明確「不以出於預定計劃為必要」、「凡..利用 01/10 22:08
→ hcya:時機..兩者有所關連者,即應依本罪處罰..兩者之間是否有犯意 01/10 22:09
→ hcya:聯絡關係,並非所問」,這樣還有解釋的空間嗎? 01/10 22:09
推 hcya:喔..我看懂了 提案的理由未被決議所採 所以主觀上對兩罪還是 01/10 22:25
→ hcya:要有關聯才會構成結合犯。謝謝E大指正^^ 01/10 22:25
→ Eventis:不過真看實務的話,用時間上有銜接性,地點上有關連性可以找 01/11 01:08
→ Eventis:到不少,採主觀的就比較難挖了,93台上2181不知能否算異類. 01/11 01:20
→ Eventis:加上"包括之認識"也可以找到一些,不過相比於那兩個客觀標 01/11 01:22
→ Eventis:準(時間/地點),似乎是比較不受歡迎XD 01/11 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