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anginru:基本上.找到物品可以跟甲協調..看看對方怎麼選擇.錢OR物. 01/06 01:27
※ 引述《tsallis (tsallis)》之銘言:
: 某甲將物品交托某乙
: 某乙遺失物品距交付物品半年後支付某甲賠償金
: 但是距交托物品兩年多後某乙終於找到東西了並歸還某甲
: 請問某乙是否能討回兩年多前支付之賠償金
: 還是已經超過時效了
: 請問時效的計算是自交託日還是自賠償日算起?
如果合約有明定
那當然可以
但是如果合約沒有明定,我認為是不行
因為乙的確曾於當時未善盡保管責任。
如果這東西有時效性,例如電影票或是有保存期限的食品
那理由更站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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