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tsallis (tsallis)》之銘言: : 某甲將物品交托某乙 : 某乙遺失物品距交付物品半年後支付某甲賠償金 : 但是距交托物品兩年多後某乙終於找到東西了並歸還某甲 : 請問某乙是否能討回兩年多前支付之賠償金 : 還是已經超過時效了 : 請問時效的計算是自交託日還是自賠償日算起? 如果合約有明定 那當然可以 但是如果合約沒有明定,我認為是不行 因為乙的確曾於當時未善盡保管責任。 如果這東西有時效性,例如電影票或是有保存期限的食品 那理由更站不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
yanginru:基本上.找到物品可以跟甲協調..看看對方怎麼選擇.錢OR物. 01/06 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