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ONIC115 (.......................)》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有關智慧財產權
: 時間: Tue Jan 5 21:34:31 2010
:
: 請問假如先前有人作出了平面作品
: 若無經過原作者同意
: 自行依照原作設計將作品實體化
: 例如:洛克人裡的艾克斯和傑洛
: 私自依照原畫雕刻成立體模型甚至於實體化後販售
: 有無侵害智慧財產或是著作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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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23.194.130.220
: → Eventis:"依照原畫雕刻"成立體模型<---然後就等著被告了. 01/06 04:16
: → Eventis:結果會不會有事,以前查的印象是都有可能,但是等你投一堆錢 01/06 04:18
: → Eventis:做出一堆庫存後,就會被假處分逼得投降了Orz 01/06 04:19
: → Eventis:不過如果是單純想為法律界貢獻平面美術著作立體化與平面商 01/06 04:25
: → Eventis:標立體化的判決,個人出於求知立場,感謝大德的佛心@@a 01/06 04:26
: → hotwingking:目前除了建築著作把包含設計圖的"實施"行為為重製外 01/06 11:00
: → hotwingking:平面到立體過程中 是以"實施"概念來認定 有別於重製 01/06 11:01
: → hotwingking:美術著作的平面至立體化 法無明文 可能難以以建築著作 01/06 11:02
: → hotwingking:來類推 不過 不建議原PO找自己麻煩 因為這一定會被告 01/06 11:04
: → hotwingking:可能最後沒事 但出庭就免不了 01/06 11:04
平面轉立體之情形,h大所說的乃以85台上5203號判決為據。該號判決直指:
現行著作權法所謂之「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有
形之重複製作而言;所謂之「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
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者而言。至於「實施」則係指依著作標示之尺寸、比例、規格或器械
結構圖等而按圖施工方法,將著作表現之概念製成立體物而言。與上述之「重製」、「
改作」有別。此觀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一款之規定甚明。「實施」除建
築設計圖或模型等著作有特別規定外,並非著作權法明定保護之權利,著作權法所保護
者,乃平面美術或圖形之著作。
惟除現行學說多以支持肯定說,因其仍為相同創作內容之再次展現,實務上亦變更見解,
如86台上5222號判決。資附錄判決摘要如下:
裁判字號: 86 年 台上 字第 5222 號
裁判案由: 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要旨:
一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
、錄影、攝影,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者而言,並非以重複製作
後所呈現之平面或立體形式為區別標準,故將平面之美術或圖形著作
轉變為立體形式究屬重製,抑或實施行為,自需就該平面之美術或圖
形著作與轉變後之立體物加以比較認定,如美術或圖形著作之著作內
容係以平面形式附著於該立體物上者,固為美術或圖形著作的重複製
作,如立體物上以立體形式單純性質再現平面美術或圖形著作之著作
內容者,亦為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重製行為,例如將
小鴨卡通圖製成小鴨玩具 (立體物) ,該玩具再現小鴨卡通圖之著
作內容者,即為重製行為,未再現小鴨卡通圖之著作內容者,則為實
施行為。非謂將平面之美術或圖形著作轉變為立體形式均概稱為實施
行為,不受著作權法之規範。
二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謂「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
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者而言。故立體物上除以
前述立體形式單純性質再現平面美術或圖形著作之著作內容者外,尚
另有新的創意表現,且此有創意之立體物復為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
所例示保護之著作,即屬上開所定之改作行為,此立體物即為著作權
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之「衍生著作」,亦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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