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被變態騷擾的刑事責任
時間Sun Jan 17 20:17:36 2010
※ 引述《hoboks (hoboks)》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被變態騷擾的刑事責任
: 時間: Sat Jan 16 19:50:45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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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朋友今天遇到了變態
: 回來之後
: 我們討論了一下 如果有變態對著女生打手槍
: 該觸犯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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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引一下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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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司法院(82)廳刑一字第 7626 號
: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6 月 12 日
: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35 卷 8 期 113 頁
: 刑事法律問題研究 第 9 輯 184-18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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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4、304 條 ( 81.05.16 版 )
: 法律問題: 甲男持美工刀脅迫乙女不許動,然後露出自己之生殖器實施手淫之行為,
: 使乙女目睹其情景,直至射精後始許乙女離去,問甲男犯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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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問題:甲男持美工刀脅迫乙女不許動,然後露出自己之生殖器實施手淫之行為,
: 使乙女目睹其情景,直至射精後始許乙女離去,問甲男犯何罪?
: 討論意見:甲說:甲男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猥褻罪。按猥
: 褻係指除姦淫以外,足以引起或滿足人性慾之一切行為,甲男脅迫
: 乙女目睹其手淫,在異性面前露出自己之殖器而實施手淫,自然足
: 以引起及滿足甲男之性慾,故應成立該罪。
: 乙說:甲男之行為,僅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按甲男僅
: 脅迫乙女目睹其露出生殖器實施手淫之行為,並未對乙女加以猥褻
: 之積極行為,故僅能成立該條項;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強制
: 罪。
: 研討結果:暫採乙說,呈送司法院核示。
: 臺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乙說為當。
: 司法院刑事廳研究意見:
: 如甲男之行為尚未達於剝奪乙女行動自由之程度,同意採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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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4、304 條 (8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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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覺得這則實物見解蠻怪的
: 雖然我知道實務上要成立強制猥褻
: 很執著在要有身體接觸上
: 可是一個拿刀逼女生 對著女生打手槍的變態
: 跟一個拿美工刀逼女生跟他道歉的偏激男
: 在法律上的評價是一樣的?
: 我個人感覺 打手槍的變態很多耶
: 真想送他一個強制猥褻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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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23.193.12.81
: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1/16 19:51)
: 推 depravity:因為這條是垃圾桶 找不到完全符合的都丟這吧 XD 01/16 20:48
: 推 panda101:這樣的邏輯下 你怎麼不說:脅迫碰女性胸部或其他私密部位 01/16 21:36
: → panda101:和只強迫其觀看自慰 法律上評價竟然是一樣的? 01/16 21:37
: p大我希望這兩件事評價是一樣的耶
: 兩個一樣變態 科科
撇開法律不談
那妳覺不覺得路上突然看到溜鳥俠很變態?
想必是也很變態吧= =
但應該不會認為 溜鳥和脅迫碰胸or其他部位應該要同等評價
所以我的意思是說 你說的這有點中間類型
先不管哪個比較變態 以"惡性"來說
我想一般人以惡性區分 應該是會覺得脅迫碰私密部位>脅迫觀看打手槍>單純溜鳥
就是畢竟沒碰到身體 惡性或侵犯性畢竟還是較小 跟侵犯身體還是有差
所以實務那乙說最後還是將猥褻行為限縮在碰身體以外 也不是完全不能理解
當然我覺得這是中間類型 該往哪方向靠隴會依價值觀有點爭議啦
女生一般來說當然會希望越寬越好囉= =
但我覺得這二者評價上會有差
就算同樣評價為強制猥褻好了 量刑上也一定會不同
那倒底是該把它納入強制猥褻在再量刑裁量上輕點
還是歸到強制罪但量刑上重點
就涉及到不同觀點~~
實務上的看法我個人是認為也不是全無道理
但到底該採哪種我也沒仔細想過@@
: 推 jzn:目前只有性騷擾防治法和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政罰 01/16 22:54
: → jzn:但97年度刑議字第5號法律問題決議,可能使本案成立強制罪 01/16 23:01
: → jzn:不過應該還是沒辦法,該決議僅放寬強制,未放寬猥褻 01/16 23:23
: → aidao:如果只是單純有變態看著你打手槍,根本不能用刑法制裁牠.這 01/16 23:29
: → aidao:種情形就像有些人,光天化日在大馬路旁轎車裡做愛給大家看 01/16 23:31
: → aidao:一樣.你可以選擇不看走開,牠們並沒違反你的意思決定自由 01/16 23:31
: → aidao:最多就是以行政罰了事而已.有錢人就不怕了,就是這麼回事 01/16 23:32
: → aidao:話說某日繞著公園外圍運動,突然看到旁邊停車格裡轎車晃的利 01/16 23:34
: → aidao:害,瞄了一下,趕緊逃回家洗眼睛. 01/16 23:36
: → aidao:感覺差到爆! 01/16 23:37
: 推 f226:我不覺得這跟在轎車裡做愛給大家看一樣,重點是有無妨害他人 01/17 14:07
: → f226:性自主吧,我覺得樓上的舉例有點失當 01/17 14:08
: → f226:如果對方式為了看著這名女子幻想然後打手槍滿足性慾,這樣為 01/17 14:10
: → f226:什麼不能構成強制猥褻,構成要件中有哪個不符嗎 01/17 14:10
: → f226:這種情況跟單純喜歡露生殖器在路上打手槍的情況又不一樣 01/17 14:11
: 感謝樓上大大支持 科科
這要看 到底什麼叫妨害性自主
狹意點可以說有侵犯身體才叫妨害性自主
廣義點 某人就在路上突然跑到女生面前脫褲打手槍 使她沒看到都不行
也可以說是妨害性自主呀(尤其97 5th把其他違反意願放得很寬情況下)
襲胸可以是強制猥褻(妨礙性自主) 那襲溜鳥在這樣邏輯下也可以是~~
: 推 guesttemp:我也不覺得看著對方幻想打手槍就有妨害性自主的問題,首 01/17 15:19
: → guesttemp:先處罰幻想,就是一種處罰思想犯的行為,我記得中華民國 01/17 15:20
: → guesttemp:法律,應該沒誇張到可以處罰思想犯吧. 01/17 15:21
: 如果女子被刀脅迫 逼著一定得看
: 小弟認為就已經著手摟 而不是只有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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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只是在路邊愛露老二 女生會尖叫的逃跑
: 這樣不用強制猥褻來處罰還比較說得過去
: 因為還可以用公然猥褻來處罰變態
: 公然猥褻猥褻的概念 應該要比強制猥褻猥褻的概念來的廣多了
:
: 就像p大舉的例子 拿刀強迫女生摸胸部(強制猥褻)
: 在路邊公然打手槍(公然猥褻)
: 在車上沒有公然的跟約會女伴打手槍 約會女伴花容失色的逃出車門(刑法不處罰)
: 在車上拿刀脅迫女伴一定得觀看打手槍(強制罪)
: 最後一個例子怎麼看怎麼怪呀
: 明明做了這麼變態的事情
: 實務上跟猥褻一點邊都扯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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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的這個說法
: 我也很不能理解
: 如甲男之行為尚未達於剝奪乙女行動自由之程度,同意採乙(強制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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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拿美工刀還不到剝奪行動自由
: 那是要拿機關槍才剝奪行動自由嘛?
: 可以請各位先進釋疑嘛?
: → guesttemp:這種案子,根本連可否進入構成要件該當的審查,都有問題 01/17 15:22
: → guesttemp:若要處罰打手槍,更是說不過去,人家愛打手槍,有誰能說 01/17 15:24
: → guesttemp:不行?反而你不准人家打手槍,還有可能構成妨害性自主 01/17 15:24
: → guesttemp:所以這種情形,最多就是違反行政法,跟刑罰還有很大的一 01/17 15:25
: → guesttemp:段距離 01/17 15:25
: → guesttemp:要用行政罰處罰的理由,也不是他打手槍或幻想,而是他 01/17 15:26
: → guesttemp:公然在公共場合打手槍,這才是處罰的理由 01/17 15:27
: → guesttemp:如果看著對方幻想打手槍也能用刑法處罰,那看著討厭的人 01/17 15:36
: → guesttemp:幻想正在打他然後對著空氣猛揮拳,豈不是也要用刑法處罰 01/17 15:37
: → guesttemp:了?刑法謙抑原則應該不是這樣實踐的吧? 01/17 15:38
: 推 guesttemp:用刀逼人家看打手槍,當然觸犯刑法了啊! 01/17 16:08
: → guesttemp:所以你問題要寫清楚 01/17 16:09
: → guesttemp:都拿美工刀逼人看打手槍了,還需要討論有無觸犯刑法? 01/17 16:10
: → guesttemp:就算不懂法律的人也知道犯罪了啊! 01/17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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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98.17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114.42.98.17 (01/17 20:22)
推 f226:溜鳥哪裡有強制行為了? 01/17 21:07
→ f226:襲胸是因為有接觸到被害人身體才會說有強制行為吧 01/17 21:08
→ f226:先不管變態的程度,因為變態的程度高低可以在量刑上解決 01/17 21:17
→ f226:有侵犯身體才叫妨害性自主?你的意思是要觸碰到嗎 01/17 21:18
→ panda101:誰規定的?如果碰到身體才算強制行為 那碰到身體才算猥褻 01/17 22:01
→ panda101:那還過份了嗎XD~~ 更何況 比如催眠術 藥劑 都沒碰到身 01/17 22:01
→ panda101:體 都是典型的強制行為阿~~ 01/17 22:01
推 f226:但是溜鳥對方可以跑開,催眠術、藥劑這些已經使被害人失去自 01/17 22:12
→ f226:主能力了,這樣可以相提並論嗎 01/17 22:12
推 f226:請司法官大大幫我解答一下XD 01/17 22:16
→ panda101:也是 樓上檢座大大就是不起訴 法官小弟也莫可耐何 科 01/17 22:30
→ filawyer:發現真理也要因人而易嗎?科科 01/18 00:04
推 shiuan8979:推一下這串討論很有趣XD 01/18 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