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hoboks (hoboks)》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被變態騷擾的刑事責任 : 時間: Sat Jan 16 19:50:45 2010 : : : 我朋友今天遇到了變態 : 回來之後 : 我們討論了一下 如果有變態對著女生打手槍 : 該觸犯何罪? : : 我引一下實務見解 : : 發文字號: 司法院(82)廳刑一字第 7626 號 :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6 月 12 日 :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35 卷 8 期 113 頁 : 刑事法律問題研究 第 9 輯 184-185 頁 : : :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4、304 條 ( 81.05.16 版 ) : 法律問題: 甲男持美工刀脅迫乙女不許動,然後露出自己之生殖器實施手淫之行為, : 使乙女目睹其情景,直至射精後始許乙女離去,問甲男犯何罪? : : : : 法律問題:甲男持美工刀脅迫乙女不許動,然後露出自己之生殖器實施手淫之行為, : 使乙女目睹其情景,直至射精後始許乙女離去,問甲男犯何罪? : 討論意見:甲說:甲男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猥褻罪。按猥 : 褻係指除姦淫以外,足以引起或滿足人性慾之一切行為,甲男脅迫 : 乙女目睹其手淫,在異性面前露出自己之殖器而實施手淫,自然足 : 以引起及滿足甲男之性慾,故應成立該罪。 : 乙說:甲男之行為,僅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按甲男僅 : 脅迫乙女目睹其露出生殖器實施手淫之行為,並未對乙女加以猥褻 : 之積極行為,故僅能成立該條項;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強制 : 罪。 : 研討結果:暫採乙說,呈送司法院核示。 : 臺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乙說為當。 : 司法院刑事廳研究意見: : 如甲男之行為尚未達於剝奪乙女行動自由之程度,同意採乙說。 : :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4、304 條 (81.05.16) : : : : : 我覺得這則實物見解蠻怪的 : 雖然我知道實務上要成立強制猥褻 : 很執著在要有身體接觸上 : 可是一個拿刀逼女生 對著女生打手槍的變態 : 跟一個拿美工刀逼女生跟他道歉的偏激男 : 在法律上的評價是一樣的? : 我個人感覺 打手槍的變態很多耶 : 真想送他一個強制猥褻的刑責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23.193.12.81 :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1/16 19:51) : 推 depravity:因為這條是垃圾桶 找不到完全符合的都丟這吧 XD 01/16 20:48 : 推 panda101:這樣的邏輯下 你怎麼不說:脅迫碰女性胸部或其他私密部位 01/16 21:36 : → panda101:和只強迫其觀看自慰 法律上評價竟然是一樣的? 01/16 21:37 : p大我希望這兩件事評價是一樣的耶 : 兩個一樣變態 科科 撇開法律不談 那妳覺不覺得路上突然看到溜鳥俠很變態? 想必是也很變態吧= = 但應該不會認為 溜鳥和脅迫碰胸or其他部位應該要同等評價 所以我的意思是說 你說的這有點中間類型 先不管哪個比較變態 以"惡性"來說 我想一般人以惡性區分 應該是會覺得脅迫碰私密部位>脅迫觀看打手槍>單純溜鳥 就是畢竟沒碰到身體 惡性或侵犯性畢竟還是較小 跟侵犯身體還是有差 所以實務那乙說最後還是將猥褻行為限縮在碰身體以外 也不是完全不能理解 當然我覺得這是中間類型 該往哪方向靠隴會依價值觀有點爭議啦 女生一般來說當然會希望越寬越好囉= = 但我覺得這二者評價上會有差 就算同樣評價為強制猥褻好了 量刑上也一定會不同 那倒底是該把它納入強制猥褻在再量刑裁量上輕點 還是歸到強制罪但量刑上重點 就涉及到不同觀點~~ 實務上的看法我個人是認為也不是全無道理 但到底該採哪種我也沒仔細想過@@ : 推 jzn:目前只有性騷擾防治法和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政罰 01/16 22:54 : → jzn:但97年度刑議字第5號法律問題決議,可能使本案成立強制罪 01/16 23:01 : → jzn:不過應該還是沒辦法,該決議僅放寬強制,未放寬猥褻 01/16 23:23 : → aidao:如果只是單純有變態看著你打手槍,根本不能用刑法制裁牠.這 01/16 23:29 : → aidao:種情形就像有些人,光天化日在大馬路旁轎車裡做愛給大家看 01/16 23:31 : → aidao:一樣.你可以選擇不看走開,牠們並沒違反你的意思決定自由 01/16 23:31 : → aidao:最多就是以行政罰了事而已.有錢人就不怕了,就是這麼回事 01/16 23:32 : → aidao:話說某日繞著公園外圍運動,突然看到旁邊停車格裡轎車晃的利 01/16 23:34 : → aidao:害,瞄了一下,趕緊逃回家洗眼睛. 01/16 23:36 : → aidao:感覺差到爆! 01/16 23:37 : 推 f226:我不覺得這跟在轎車裡做愛給大家看一樣,重點是有無妨害他人 01/17 14:07 : → f226:性自主吧,我覺得樓上的舉例有點失當 01/17 14:08 : → f226:如果對方式為了看著這名女子幻想然後打手槍滿足性慾,這樣為 01/17 14:10 : → f226:什麼不能構成強制猥褻,構成要件中有哪個不符嗎 01/17 14:10 : → f226:這種情況跟單純喜歡露生殖器在路上打手槍的情況又不一樣 01/17 14:11 : 感謝樓上大大支持 科科 這要看 到底什麼叫妨害性自主 狹意點可以說有侵犯身體才叫妨害性自主 廣義點 某人就在路上突然跑到女生面前脫褲打手槍 使她沒看到都不行 也可以說是妨害性自主呀(尤其97 5th把其他違反意願放得很寬情況下) 襲胸可以是強制猥褻(妨礙性自主) 那襲溜鳥在這樣邏輯下也可以是~~ : 推 guesttemp:我也不覺得看著對方幻想打手槍就有妨害性自主的問題,首 01/17 15:19 : → guesttemp:先處罰幻想,就是一種處罰思想犯的行為,我記得中華民國 01/17 15:20 : → guesttemp:法律,應該沒誇張到可以處罰思想犯吧. 01/17 15:21 : 如果女子被刀脅迫 逼著一定得看 : 小弟認為就已經著手摟 而不是只有思想 : : 如果只是在路邊愛露老二 女生會尖叫的逃跑 : 這樣不用強制猥褻來處罰還比較說得過去 : 因為還可以用公然猥褻來處罰變態 : 公然猥褻猥褻的概念 應該要比強制猥褻猥褻的概念來的廣多了 : : 就像p大舉的例子 拿刀強迫女生摸胸部(強制猥褻) : 在路邊公然打手槍(公然猥褻) : 在車上沒有公然的跟約會女伴打手槍 約會女伴花容失色的逃出車門(刑法不處罰) : 在車上拿刀脅迫女伴一定得觀看打手槍(強制罪) : 最後一個例子怎麼看怎麼怪呀 : 明明做了這麼變態的事情 : 實務上跟猥褻一點邊都扯不上? : : 實務的這個說法 : 我也很不能理解 : 如甲男之行為尚未達於剝奪乙女行動自由之程度,同意採乙(強制罪)說。 : : 拿美工刀還不到剝奪行動自由 : 那是要拿機關槍才剝奪行動自由嘛? : 可以請各位先進釋疑嘛? : → guesttemp:這種案子,根本連可否進入構成要件該當的審查,都有問題 01/17 15:22 : → guesttemp:若要處罰打手槍,更是說不過去,人家愛打手槍,有誰能說 01/17 15:24 : → guesttemp:不行?反而你不准人家打手槍,還有可能構成妨害性自主 01/17 15:24 : → guesttemp:所以這種情形,最多就是違反行政法,跟刑罰還有很大的一 01/17 15:25 : → guesttemp:段距離 01/17 15:25 : → guesttemp:要用行政罰處罰的理由,也不是他打手槍或幻想,而是他 01/17 15:26 : → guesttemp:公然在公共場合打手槍,這才是處罰的理由 01/17 15:27 : → guesttemp:如果看著對方幻想打手槍也能用刑法處罰,那看著討厭的人 01/17 15:36 : → guesttemp:幻想正在打他然後對著空氣猛揮拳,豈不是也要用刑法處罰 01/17 15:37 : → guesttemp:了?刑法謙抑原則應該不是這樣實踐的吧? 01/17 15:38 : 推 guesttemp:用刀逼人家看打手槍,當然觸犯刑法了啊! 01/17 16:08 : → guesttemp:所以你問題要寫清楚 01/17 16:09 : → guesttemp:都拿美工刀逼人看打手槍了,還需要討論有無觸犯刑法? 01/17 16:10 : → guesttemp:就算不懂法律的人也知道犯罪了啊! 01/17 16:1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98.17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114.42.98.17 (01/17 20:22)
f226:溜鳥哪裡有強制行為了? 01/17 21:07
f226:襲胸是因為有接觸到被害人身體才會說有強制行為吧 01/17 21:08
f226:先不管變態的程度,因為變態的程度高低可以在量刑上解決 01/17 21:17
f226:有侵犯身體才叫妨害性自主?你的意思是要觸碰到嗎 01/17 21:18
panda101:誰規定的?如果碰到身體才算強制行為 那碰到身體才算猥褻 01/17 22:01
panda101:那還過份了嗎XD~~ 更何況 比如催眠術 藥劑 都沒碰到身 01/17 22:01
panda101:體 都是典型的強制行為阿~~ 01/17 22:01
f226:但是溜鳥對方可以跑開,催眠術、藥劑這些已經使被害人失去自 01/17 22:12
f226:主能力了,這樣可以相提並論嗎 01/17 22:12
f226:請司法官大大幫我解答一下XD 01/17 22:16
panda101:也是 樓上檢座大大就是不起訴 法官小弟也莫可耐何 科 01/17 22:30
filawyer:發現真理也要因人而易嗎?科科 01/18 00:04
shiuan8979:推一下這串討論很有趣XD 01/18 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