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ott2009 (scott2009)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分別共有土地賣買是否應通知共有人?
時間Mon Jan 18 20:55:30 2010
今天分別請教了幾個代書與地政處登記科的人員
大致如下:土地法34-1條為債權性質,所以登記時地政處並不會要求買受人出示其餘共有
人優先承購權拋棄證明,僅會要求買賣雙方簽立切結證明書,大致內容如下:
「本件土地確係自己使用,並無出租他人屬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優先承買權人已放
棄優先承買權屬實,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所有責任;本案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
分程序,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與土地法104與107條不同的是,以上兩條是具有物權效力,地政機關一定會要求買賣雙方
出示所有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拋棄證明才能登記,且未有效合法通知其餘共有人可向法院
聲明異議,此項權利是具有塗銷登記之效果,與34-1條完全不同
那麼若違反土地法34-1條刑民事責任
刑事偽造文書刑期大約都三個月左右(台灣高等法院及台中高分院有案例)
民事則是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內容也大約是可以舉證之現值大約多少,銀行鑑價大約多
少跟未通知之契約差價作為索賠,權限也是民事庭法官裁決,跟牽涉土地價值有較大的連
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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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10.218.22
→ depravity:在自己有權制做的文書說謊不等於偽造文書 01/19 00:47
→ scott2009:台灣高等法院95,上易,653;91,上易,1289可參 01/19 08:10
推 depravity:那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不是偽造文書 @@" 01/19 09:21
→ scott2009:不才是指偽造文書章節的,至於細節就沒有看的這麼仔細 01/19 10:38
推 hcya:3F的意思等同於「這是醉態駕駛罪,不是公共危險罪」XD 01/20 03:01
推 depravity:通常說偽造文書會指210-212就像妳不會把356說毀損一樣 01/20 1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