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ackeyChen:不管是法官或檢察官,對「個案」的法律見解只能表示在 01/27 12:02
→ JackeyChen:個案的書類之中。至於對某類型案件的「通案」法律見解 01/27 12:03
→ JackeyChen:一般都是辦各種型式的座談會議來達成共識。簡單說,你 01/27 12:04
→ JackeyChen:的案件若具法律爭點統一解釋的必要性,他們就可能開會 01/27 12:05
→ hoboks:不過座談會議都是針對已經有判決的個案做討論 01/27 12:08
→ hoboks:像此例還沒有判決 有可能可以用此管道嘛? 01/27 12:08
推 JackeyChen:你推文第一句認知其實有誤。話說回來,檢察機關如果要 01/27 12:48
→ JackeyChen:統一法律見解,多半由高檢署召開會議,如果你這案件有 01/27 12:49
→ JackeyChen:統一見解的必要,既然你已經函文法務部了,他們判斷後 01/27 12:50
→ JackeyChen:轉知高檢署 或者法務部自己來召開會議.. (我亂猜的) 01/27 12:51
→ hoboks:所以J大認為不需要有判決 就可以開座談會討論嘛? 01/27 12:55
→ hoboks:那我的家人應該跟我講錯了 01/27 12:56
推 JackeyChen:他們可能是說要有案件繫屬吧。但我的意思是各種型式的 01/27 12:57
→ JackeyChen:會議,有時候提出問題的人 只是單純假設出一個案例 01/27 12:58
→ hoboks:恩恩 我剛剛也想到可能是指案件繫屬 可是這樣就不能先在 01/27 12:59
→ hoboks:男蟲提告之前就先預防了 01/27 12:59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1/27 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