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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miniscence ( 記憶回溯 )》之銘言: : ※ 引述《RobertAlexy (Alexy)》之銘言: : : 96,簡,7559 : : 月25日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稽。再者,被告乙○○對告訴人 : : 甲○○所言「你全家死光光」之辱罵言語,依據社會通念, : : 已足使他人心理上感受難堪、不快,顯屬侮辱之言語。且佐 : : 以證人劉正義於偵查中證述:96年4 月30日乙○○與朱信鈴 : : 在108 巷18號1 樓樓下大小聲,當時旁邊有伊及伊孫子在場 : : 等情,由此足認被告乙○○係在公共場所不特定人所得共見 : : 共聞之狀態下,以上開言詞辱罵告訴人甲○○,顯屬公然侮 : : 辱無疑,被告乙○○空言否認,顯係臨訟避就之詞,無可採 : : 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甲○○、乙○○犯行堪以認定 : : ,應依法論科。 : 公然說「xxx是垃圾、人渣」,該當公然侮辱, 關於公然侮辱我倒是對一個問題很想知道@@ 罵人 垃圾、人渣 白癡之類的 該當公然侮辱沒問題 但是否可以 ex:犯了強制性交被逮補 行人路過罵他垃圾 敗類 網路上po鬧板文 罵他白癡 又如果是意見不同 罵他白癡 回去多念點書情形不知道一不一樣 能不能套用XD 可否認為是311條的對"可受公評"之事 "善意" 發表言論呢 這應該是該當公然侮辱後 最可能的阻卻方法~~ 附:釋字509吳庚協同意見書: 按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 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 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 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 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 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 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 顯然有較高之價值。 不少判決都引過這段 ex:台高院 90上938(民) 惟查全民電通成立之初,是揭舉打破當時執政黨三台無線電視台壟斷局面之言論 自由旗幟,號召民眾集資而成立之公司,其所募得資金之投資動向涉及多數人利 益,自屬可受公評之事。而甲○為評論之時,其動機並非專以毀損被評論人為目 的亦非毫無根據,而係針對環球電視台財務危機之政治背景、即係針對與公共利 益有關之事項作分析,應可認其評論為善意。再查甲○所為上揭主觀性、評價性 之言論,依一般正常用法及意義,可被認定為意見表達,一般正常理性之觀眾亦 得依甲○於該日節目中全部之陳述判斷其所使用「箝制自由民主」等字眼係屬意 見表達並非事實陳述,因此參照前揭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及司法院大法 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意旨,倘其評論合理適當,非不得阻卻上開侵權行為之違 法性。復按在判斷某種言論是否「合理」或「適當」時,並不是在審查評論或意 見的表達是否選擇了適當的字眼或形容詞;而是在審查其評論所根據之事實是否 已為大眾所知曉,或是在評論的同時一併公開陳述。其目的即是讓大眾去判斷表 達意見人對於某項事務的評論或意見是否持平,至表達意見人是否能受到社會大 眾的信賴以及其意見或評論是否會被社會接受,社會自有評價及選擇(林子儀,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障之新發展第三七三頁、第三七四頁,收於氏著言論自由與 新聞自由)。查甲○誹謗性言論所依據之事實係隨同其評論一同公開陳述,縱其 評論內容中所選用之字眼、形容詞輕率、粗俗,亦不影響其評論應屬適當之認定 。綜上所言,雖甲○前揭誹謗性評論對於乙○○之名譽權造成損害,該當侵權行 為之構成要件,惟因其言論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以善意為適當之評論,自得阻卻 違法。因此甲○辯稱該言論是基於個人之合理懷疑及分析,應受言論自由保障, 並非無據 板院97易944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散佈於眾,於民國96年2 月 11日凌晨2 時22分許,在動感精靈直排輪推廣中心網站上( 網址:HTTP://WWW.MGSKATE.COM) 之討論主題為「話 說今天的八爪智障魚」討論區○○○○路人」刊登「今天偶 然經過圓山,順道去看一下大家,結果看到智障魚的教學, 天哪!!這算是誤人子弟吧!! 再按發表意見與陳述事實不同,意見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 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 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 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 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 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 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 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惟事實陳述與 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若意見 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 評論混為一談時,始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 綜上調查,本件被告辯稱其於上開網路討論區所刊載之 言論均屬就個人見聞之事實加以評論等語,尚非不足採 信。而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被告既係就其親自見聞之事 實於網路之討論區發表評論,且其所批評之對象為市面 上公開發售,一般人均可能購買之商業產品,自難認純 屬私益而完全與公益無涉;準此,縱然被告上揭評論之 內容尖酸刻薄、不夠厚道,或其背後尚有商業競爭之不 良動機,惟此乃屬個人修養好壞或自我道德要求高低之 問題,均仍應在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內。是告訴人 公司之商譽若因此而受有損害,固非不得依民事訴訟途 徑請求損害賠償;惟本件被告所為應不具刑法之非難性 ,顯難以刑法第310 條之罪責相繩至明。 : 是因為依社會通念來看,垃圾、人渣是一個評價上極其低下的事物, : xxx被比喻成垃圾、人渣,所以他的名譽受侵害了。 : 「全家死光光」是一個評價上極其低下的事情嗎? : 那因為八八風災、九二一而全家罹難的某人,是一個比較低下的人囉? : 判決好像認為只要公然使人感覺不快、難堪就可以成立公然侮辱, : 問題是,侮辱的確會使人不快、難堪,人不快、難堪卻未必都是侮辱, : 判決理由似乎倒果為因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102.53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114.42.102.53 (01/31 20:22)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114.42.102.53 (01/31 20:35)
RobertAlexy:我覺得問題點在310可以用311 但是309可以用311嗎 01/31 20:43
RobertAlexy:我記得以前有唸過見解是講只有310才會用到311 01/31 20:44
RobertAlexy:要說罵人人渣垃圾是可受公評或善意 恐怕有點難 01/31 20:45
panda101:我的印像是看過林子儀的文獻 一般言論區分意見和事實嘛 01/31 20:52
panda101:侮辱是屬於意見(意見較受保護 所以309要件要求較高)誹謗 01/31 20:53
要求"公然"才成罪 誹謗則屬於事實 要件較低(要證明為真實) 而善意對可受"公評"為 "評論" 這款 一定是針對"意見" 所以該款應該是針對309 至於罵人是人渣等不雅字眼 前面所提之意見書及林子儀大法官文獻 皆有提及~~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114.42.102.53 (01/31 21:00)
RobertAlexy:對於性侵犯的侮辱或許可以該當吳庚所稱之可受公評 01/31 21:15
RobertAlexy:但是鬧版會該當嗎?我對此保持懷疑 01/31 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