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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illyzzz (呵呵...)》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契僱人員若是提早離職? : 時間: Mon Feb 22 21:54:38 2010 : 幫朋友代PO,想請教一下版上的各位前輩們 : 我朋友的問題如下: : 我是某公家機關的 契僱人員, : 在合約上有一條離職者須於一個月提出申請, : 但勞基法有寫 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須於十天前"提出申請, : 請問.....我報到還未滿三個月... : 還需要一個月前提出嗎? : 還是依照勞基法十天前提出就可? : 謝謝 首先要先瞭解 勞動基準法與勞工保險是不同的東西,並不表示有投保勞工保險就 一定適用勞動基準法。 工作的行業性質適不適用勞基法,其實已經有法明訂。 勞基法第三條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農、林、漁、牧業。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製造業。 營造業。 水電、煤氣業。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大眾傳播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份工作場所或 工作者指定適用。本法至遲於民國八十七年底以前,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其適用確 有窒礙難行者,不在此限。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 所以,像是學校機關、公務機關、軍事機關等等都不適用勞基法;但是雖然不適用勞基 法,但是如果福利上並不與勞基法有相當差距,通常都會以契約來約定雙方福利義務, 因此在不適用勞基法的預告期的情況下,而雙方另定預告期,也是合理的。 (我也在學校單位工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