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illyzzz (呵呵...)》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契僱人員若是提早離職?
: 時間: Mon Feb 22 21:54:38 2010
: 幫朋友代PO,想請教一下版上的各位前輩們
: 我朋友的問題如下:
: 我是某公家機關的 契僱人員,
: 在合約上有一條離職者須於一個月提出申請,
: 但勞基法有寫 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須於十天前"提出申請,
: 請問.....我報到還未滿三個月...
: 還需要一個月前提出嗎?
: 還是依照勞基法十天前提出就可?
: 謝謝
首先要先瞭解
勞動基準法與勞工保險是不同的東西,並不表示有投保勞工保險就
一定適用勞動基準法。
工作的行業性質適不適用勞基法,其實已經有法明訂。
勞基法第三條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農、林、漁、牧業。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製造業。
營造業。
水電、煤氣業。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大眾傳播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份工作場所或
工作者指定適用。本法至遲於民國八十七年底以前,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其適用確
有窒礙難行者,不在此限。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
所以,像是學校機關、公務機關、軍事機關等等都不適用勞基法;但是雖然不適用勞基
法,但是如果福利上並不與勞基法有相當差距,通常都會以契約來約定雙方福利義務,
因此在不適用勞基法的預告期的情況下,而雙方另定預告期,也是合理的。
(我也在學校單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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