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相關細節敘述得太少 無法判斷能要到多少賠償 就像我問你 如果我今年起努力工作 以後可以當最高法院的法官嘛(我的智商有140) 不過原則上一定要得到賠償 賠償範圍為房屋的跌價 賠償對象請跟身亡者的繼承人主張 ※ 引述《lakuva (GUN N ROSE)》之銘言: : 各位大家好, : 我有一個問題,請問若房子租給別人, : 但因自殺身亡在屋內,使其變兇宅 : 則房東是可以跟身亡者的家屬請求賠償, : 亦或是跟身亡者的繼承人請求賠償? : 若有賠償,則賠償金額會是多少(若房價以200萬來算) : 非常地感謝 -- yahoo?:請問,我都把插頭插著不拔,這樣OK嗎? eggimag?:=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 WhatCanID?:樓上..然後呢@@ eggimag?: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2/25 13:09)
lighthouse:可參考蔡墩銘女兒的案件 最後是68萬和解 02/25 13:18
lighthouse:屋主原本請求房價的3成360萬 請自己估一下數字吧 02/25 13:19
hoboks:跌價360萬 最後只拿到60萬 02/25 13:21
depravity:不過現在還有個前提 被繼承人有財產留下 02/25 13:59
hoboks:yes 02/25 14:05
lorcas:剛查一下 該案件因為限定繼承, 所以110萬為限... 02/25 17:38
hoboks:是啊 可是最後60萬成交 02/25 17:45
chihho1628:請問請求權基礎是什麼? 侵權行為人死亡,可向繼承人 02/25 18:58
chihho1628:求償的法條為何? 未起訴就死亡也可以繼承嗎? 謝謝指教 02/25 18:59
greatshiau:記得看書是寫債務不履行和侵權行為 02/25 21:03
chihho1628:可是承租人已經自殺 出租人起訴時可向繼承人起訴嗎? 02/25 21:24
depravity:租約是可以繼承的 02/25 21:28
wjck00383:租約可否繼承應要分階段觀之,尤其在於繼續性法律關係中 02/25 22:11
wjck00383:更是如此。固然承租人訂立契約,繼承人都要繼承他的所 02/25 22:13
wjck00383:有已經存在的法律關係的權利義務。但如承租人在租約中 02/25 22:14
wjck00383:死亡,繼承人繼承的應僅有死亡前已發生的權利義務。在 02/25 22:16
wjck00383:死亡後迄租約屆滿之間的法律關係,則不應該繼承。原因在 02/25 22:17
wjck00383:於承租人死亡後已非權利主體,故在此要解釋為在繼續性的 02/25 22:19
wjck00383:法律關係中死亡是契約當然終止的法定事由。不可能一個契 02/25 22:20
wjck00383:約沒有權利主體,再把另一方再拉進來做契約當事人的。 02/25 22:22
depravity:從民452看卻並非如此啊 @@a 02/25 22:55
Augusta:不是分階段的問題喔...而是租賃契約與契約成立後租賃關係 02/25 23:42
Augusta:之區別。前者是由原承租人意定的,原承租人死亡後繼承人依 02/25 23:43
Augusta:民305承受租賃關係,雖約定期限,亦得依民452終止。 02/25 23:44
Eventis:其實這類問題我常在想,在自殺的人還沒有"死亡"前這個房子 02/26 00:44
Eventis:也還沒變"兇"宅;房子變成兇宅應該是在房客死後,而無窮接近 02/26 00:45
Eventis:死亡時點的時刻.那這樣到底要找誰負責@@? 02/26 00:47
hoboks:我比較希望給繼承人負責 就繼承的範圍內做賠償 與實務見解 02/26 00:48
hoboks:同 原因是 行為人跳樓的舉動已經增加侵權的風險 與房屋跌價 02/26 00:49
hoboks:也有因果關係 所以必須要為跳樓行為負責 與原告有債權債務 02/26 00:50
hoboks:關係 02/26 00:50
Eventis:也就是說,如果用損害發生時點為債之發生,則此時人已死亡, 02/26 00:50
hoboks:我會把時間點往前移 跳下樓那一瞬間 就增加侵權風險了 02/26 00:51
Eventis:權利能力消滅. 02/26 00:52
hoboks:之後沒死 就花錢去把樓下陽台掃一掃血跡 死了 就為跌價負責 02/26 00:52
Eventis:如果這個時間點可以往前挪,那是不是汽車撞死人,繼承人如為 02/26 00:53
Eventis:父母子女配偶,除依194請求慰撫金外,仍得請求在撞上那一瞬 02/26 00:53
Eventis:間所發生,自被撞時點至平均餘命的所失利益呢@@? 02/26 00:54
hoboks:被撞上並沒有增加風險 是開車出去的人增加了風險 所以導致 02/26 00:55
hoboks:車禍事故的發生 02/26 00:55
Eventis:我沒把主體陳述清楚,車禍被害人的地位拿來比這裡的屋主. 02/26 00:58
Eventis:這兩者差別在於一者負擔債務,一者獲得債權;同樣關聯到死亡 02/26 01:01
Eventis:事實. 02/26 01:01
hoboks:我比較想處罰侵權行為人 所以才會套用刑法理論 來檢驗 02/26 01:05
hoboks:侵權行為人的行為 讓他為他的行為負責 02/26 01:05
hoboks:若是被侵權的受害者 本身應該是被動的被侵害 我就沒有幫他 02/26 01:06
hoboks:想哪邊有行為可以提前思考了 02/26 01:06
Eventis:處罰那應該是刑法的事,現行的完全填補原則應該沒什麼懲罰 02/26 01:12
Eventis:的效果. 02/26 01:14
hoboks:不過E大你的問題也有道理 如果侵權行為人的侵權時點可以 02/26 01:14
hoboks:提前 那得要想辦法自圓其說 為何撞人的侵權時點不能被提前 02/26 01:15
hoboks:恩恩 民法上的確只能要跳樓者為跌價負責 也不能把他在抓出 02/26 01:16
hoboks:來鞭屍 02/26 01:16
wjck00383:我參酌民法452條後想了想,還有一點無法想通。假設該租 02/26 02:36
wjck00383:約中有提前終止契約需支付違約金的條款。則在租賃期間, 02/26 02:37
wjck00383:承租人跳樓身亡。而繼承人決定依452條終止契約時,出租 02/26 02:38
wjck00383:人可否以係在租賃期限屆滿前,提前終止契約為由,請求 02/26 02:39
wjck00383:繼承人支付違約金呢?假使繼承人必須支付違約金,則應係 02/26 02:45
wjck00383:自死亡時起,權利主體已不復存在。那麼嗣後的違約金債務 02/26 02:49
wjck00383:有無合理的流程來說明它應該被繼承? 02/26 02:51
Eventis:竊以為上開問題應不成問題,蓋依452但書規定,應於終止前先 02/26 06:50
Eventis:期通知,故契約因終止向後失效的時點已於被繼承人死亡之後. 02/26 06:51
Eventis:因此,繼承人行使終止權時,已承受其租賃契約之內容,受其違 02/26 06:53
Eventis:約金條款之拘束;以此為基礎,似無太大問題? 02/26 06:53
wjck00383:我了解E大的意思。然日前消基會認為關於手機系統服務的 02/26 12:01
wjck00383:租賃契約,在承租人死亡後,家屬欲終止契約時,電信業者 02/26 12:02
wjck00383:要求繼承人須提出拋棄繼承證明,否則則需支付違約金才能 02/26 12:03
wjck00383:終止的作法在法律上於法無據。其中理由也提到繼續性契約 02/26 12:06
wjck00383:的概念,參考http://tinyurl.com/yzbgcjw。然無論是租房 02/26 12:10
wjck00383:子或租系統服務,本質上均是租賃契約,但參酌民法452條 02/26 12:11
wjck00383:,又可得出與消基會見解不同的結論。 02/26 12:12
depravity:消基會見解常常走在時代的尖端和法律現狀不符合啊 02/26 13:01
Eventis: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 02/26 13:06
Eventis: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此其一. 02/26 13:06
Eventis:契約解消時,當事人本得自由約定解消後權義調整之方式,當事 02/26 13:07
Eventis:人未約定或約定有不明,應依誠信原則,任意規定,合理解釋當 02/26 13:07
Eventis:事人意思(98),或為補充之解釋,此其二. 02/26 13:09
Eventis:繼續性契約之一方死亡是否當然終止,仍非必然之理,如租用基 02/26 13:10
Eventis:地建築房屋供家族居住,房屋竣工後不久,出名之家長仙去,契 02/26 13:12
Eventis:約當然終止乎? 02/26 13:12
Eventis:消基會見解乃認為手機服務提供之契約條款觀之,屬高度屬人 02/26 13:13
Eventis:性之繼續性契約,且條款中僅提及繼承人欲繼續租用服務時之 02/26 13:14
Eventis:程序,又契約條款均為定型化契約,依消保11II,應為有利於消 02/26 13:15
Eventis:費者之解釋,基此種種不同,有異於房屋租賃之判斷並非矛盾. 02/26 13:16
我先定性E大第一個問題好了 免得越討論越多 後面開花了XD 問題 繼承人可否請求死者被撞時點至平均餘命的所失利益呢? 換句話說 死者生存的利益(如未死亡時應得的收入),得否繼承? 如果問題先定性成這樣 那跟我所說的 將跳樓者跳下樓的行為瞬間 當做是提升侵權風險的時間點 就是兩回事了 先請E大確認我對您的問題定性是否正確 我再想辦法申論之摟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2/26 14:57)
Eventis:沒有發生,何來繼承. 02/26 19:50
Eventis:原來的問題是在思考債之發生的時點,與權利能力消滅的時點. 02/26 21:04
Eventis:不過這應該跟後面和w大談論的東西不太一樣,單純就繼續性契 02/26 21:05
Eventis:約是否因一方當事人死亡而當然發生解消的效果,至於w大試圖 02/26 21:07
Eventis:從這個前提推演的另一段論述,其實並不在我之前閒談的範圍 02/26 21:07
Eventis:之內,應該說我離題離得很早也離很大這樣XD 02/26 21:08
Eventis:至於債之發生時點,則是就,無損害即無賠償;而當損害事實就 02/26 21:09
Eventis:恰好也是權利能力消滅的事實即死亡時,在那個實務上常發生 02/26 21:10
Eventis:的"人命不值錢",相比於兇宅的結果,似乎還有再著力的空間. 02/26 21:13
"人命不值錢"的結果 也有可能發生在 開車撞下去 結果被害者送進去醫院一天後 才gg升天的 易言之 撞下去可能會發生0.01秒後死亡 或是三秒後死亡 也有可能一天後死亡 跟有沒有把侵權發生的時點提前影響應該沒那麼大 只要繼承人對於死者生存的利益是無法繼承的 那 不管中間隔了多久才死亡 結論就是無法繼承 即使從沒發生過也不改變結論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2/26 22:08)
Eventis:在人命不值錢的這個現象打擊錯誤了,這裡的不值錢指的是一 02/26 22:12
Eventis:般而言撞死的賠償總額低於撞殘的"結果". 02/26 22:14
Eventis:其實也就是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951號判例謂:被害人之生命因 02/26 22:24
Eventis:受侵害而消滅時,其為權利主體之能力即已失去,損害賠償請 02/26 22:25
Eventis:求權亦無由成立,則為一般通說所同認。 02/26 22:25
hoboks:E大提的這個判例 剛好就是在解我這個命題的 02/26 22:37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其繼承人得否就被害人如尚生存所應得之利益,請 求加害人賠償,學者間立說不一。要之,被害人之生命因受侵害而消滅時 ,其為權利主體之能力即已失去,損害賠償請求權亦無由成立,則為一般 通說所同認,參以我民法就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特於第一百九十二條及 第一百九十四條定其請求範圍,尤應解為被害人如尚生存所應得之利益, 並非被害人以外之人所得請求賠償
Eventis:也就是上面那一大大大串要檢討的,特別是拿來跟兇宅對比時. 02/26 22:40
Eventis:行為人之生命因自殺而消失時,其為權利主體之能力即已失去, 02/26 22:41
Eventis:損害賠償請求權當然亦無由成立. 02/26 22:42
Eventis:不管多靠近死亡,人還沒死,宅就沒兇......... 02/26 22:43
Eventis:所以前面囉嗦了半天東西,還是沒被抓到在囉嗦什麼嘛.(翻桌) 02/26 22:44
Eventis:也因此我一直在說債之發生債之發生啊....(碎碎唸+畫圈圈) 02/26 22:45
E大你說的這點 我是分開看的耶 跳樓死亡的 是別人對他有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被撞死的 是他擁有請求權 判例上說的 是撞死的情況 跳樓死亡的 可以用我的解釋將時點提前 也不跟判例違背
Eventis:甚至判例的最後一段才是上面我所提的所失利益,即"被害人如 02/26 22:48
Eventis:尚生存所應得之利益,並非被害人以外之人所得請求賠償" 02/26 22:48
Eventis:這裡是被害人尚生存的所失利益(財產上利益),而判例直接指 02/26 22:49
Eventis:出其有一身專屬性這點. 02/26 22:49
Eventis:權利的另一面就是義務,民法雖用權利能力,實指享受權利,負 02/26 22:51
Eventis:擔義務之能力,見曾世雄先生,民法總則之現在與未來,pp.59以 02/26 22:52
Eventis:下,有相當大篇幅的說明. 02/26 22:52
Eventis:至於比較撞死和跳樓,還是那句,人只要沒死,宅就沒有"兇". 02/26 22:53
Eventis:如果把這個時點提前,就會出現死不成的還要照死成的價碼賠, 02/26 22:54
Eventis:或許這樣有助於讓跳樓的多想兩分鐘....(遠目) 02/26 22:54
hoboks:為什麼死不成要照死成的價碼賠? 所指為何? 02/26 22:55
我在前推文有提到 跳樓後 有可能會死 or 沒死 之後沒死 就花錢去把樓下陽台掃一掃血跡 死了 就為跌價負責 要看結果為何 才能去討論跳樓這個行為與之的因果關係
Eventis:因為時點提前的結果,就是人還沒死,阿宅就有胸了. 02/26 22:57
沒死的話只有可能弄髒別人房子 那就只要為清潔房子負責就好摟 民法應該沒有危險犯的概念吧? 有損害才有賠償
Eventis:那麼在落地前一刻,損害賠償之債發生了嗎? 02/26 23:01
Eventis:問題就是這個有損害才有賠償啊...... 02/26 23:02
那我去研究一下要怎麼自圓其說 科科 感覺債之發生時間點抓太死也沒有道理 如果行為人引爆炸彈後 自殺 他必須對受害者賠償 結果先自殺 再設定十秒後引爆炸彈 就可以不用賠償?
Eventis:但那個問號還真的是肯定的啊,特別後者在先死那一瞬間財產 02/26 23:21
如果以筆者提出的說法 先抓炸彈客侵權行為發生的時間點 以這時間點當做債務發生的時間點 就可以讓炸彈客乖乖賠償受害者了 就有如刑法理論一般 所處罰的都是行為本身 就筆者心理的感受 炸彈客也該為引爆炸彈的行為負責 並且賠償才是 管他是十秒前引爆還是十秒後引爆 不過我還得研究一下到底可不可以這樣提前解釋啦 科科
Eventis:(積/消)都被繼承人給繼受結清了啊@@a 02/26 23:22
Eventis:這其實怎麼想都只能回到判例的後段,當成是法政策的選擇. 02/26 23:23
Eventis:如果覺得對那個問號的判斷有疑問,設例時間拉長似乎會比較 02/26 23:25
Eventis:理所當然,如不是炸彈,而是需相當時間遞送的炭蛆郵包. 02/26 23:26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2/26 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