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spcth (Qdd)》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 補述:
: : 目前對方只對客戶寄出存證信函並無對小弟有任何動作
: : (所以小弟一直認為那是客戶跟對方的事)
: : 再來當初是小弟跟客戶有簽定合約 合約裡有寫到
: : "甲方應對其網頁所登載內容的真實性 準確性 合法性付全面責任 並且不得侵犯
: : 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利 一切由此所引起的糾紛 爭議及所涉及的法律責任
: : 均由甲方承擔 甲方有義務保證乙方不會因此而受到任何損害"
: : 甲方-客戶 乙方-小弟
因你也承認有"參考" 且對方也找上門
所以這裡就不討論是否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直接假設已經以重製或改作的方式侵權了
合先敘明
次按著作權法第91、92條
擅自重製或改作是有刑責的
也就是可以把你抓去關的
末按民法債之法理
你與客戶的契約只能約束你們雙方
至於在契約裡約束的條文
"由你承擔所有法律責任"
對參考網站並無拘束力
參考網站可以任意找你或找你的客戶告
只是即使找上你的客戶告 到頭來你的客戶還是可以依照契約跟你索賠
綜上所述
原波應承擔民事與刑事責任
應無疑義
ps:你可以google一下林英典
就可以知道被侵權人有多爽(?) 可以到處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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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yahoo?:請問,我都把插頭插著不拔,這樣OK嗎?
推 eggimag?:=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
推 WhatCanID?:樓上..然後呢@@
推 eggimag?: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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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2/27 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