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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spcth (Qdd)》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 補述: : : 目前對方只對客戶寄出存證信函並無對小弟有任何動作 : : (所以小弟一直認為那是客戶跟對方的事) : : 再來當初是小弟跟客戶有簽定合約 合約裡有寫到 : : "甲方應對其網頁所登載內容的真實性 準確性 合法性付全面責任 並且不得侵犯 : : 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利 一切由此所引起的糾紛 爭議及所涉及的法律責任 : : 均由甲方承擔 甲方有義務保證乙方不會因此而受到任何損害" : : 甲方-客戶 乙方-小弟 因你也承認有"參考" 且對方也找上門 所以這裡就不討論是否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直接假設已經以重製或改作的方式侵權了 合先敘明 次按著作權法第91、92條 擅自重製或改作是有刑責的 也就是可以把你抓去關的 末按民法債之法理 你與客戶的契約只能約束你們雙方 至於在契約裡約束的條文 "由你承擔所有法律責任" 對參考網站並無拘束力 參考網站可以任意找你或找你的客戶告 只是即使找上你的客戶告 到頭來你的客戶還是可以依照契約跟你索賠 綜上所述 原波應承擔民事與刑事責任 應無疑義 ps:你可以google一下林英典 就可以知道被侵權人有多爽(?) 可以到處告人 -- yahoo?:請問,我都把插頭插著不拔,這樣OK嗎? eggimag?:=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 WhatCanID?:樓上..然後呢@@ eggimag?: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2/27 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