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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LAW
標題Re: [刑事] 刑法-358.359條 與恐嚇罪
時間Sun Feb 28 10:14:33 2010
先幫備分
印象中原本的討論是
男朋友分手後欲逼女友出面
所以以改密碼作威脅
本文不排除與我之前看到且被砍的那篇文章相關
否則一天到晚有人偷改人家密碼 聽到要被告又改回來
而我ㄧ開始被之前的原文矇蔽
嗣後原文的作者又說 是因為不滿女友不出面
以此當手段逼他出面
這種動機與故意蠻惡劣的
若受到刑事制裁 我只能說不意外
所以這次我決定不再為虎作倀 先幫備份
希望原作者與我昨天友版看的文章無關聯
且不要再亂砍文章
※ 引述《paufan (泡飯)》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 作者: paufan (泡飯) 看板: PttLifeLaw
: 標題: [刑事] 刑法-358.359條 與恐嚇罪
: 時間: Sun Feb 28 02:13:45 2010
: 問題:
: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
: 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
: 雙方互相告知線上遊戲帳號密碼,並說好幫忙練功
: 同上,版主自願告知討論版之帳號密碼,並說好幫忙行使管理版務
: 沒有說明幫忙的期限,但在事後翻臉,以刑法358條告訴之
: 是否成立??
: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
: 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同上條案例,其中一方,更改了密碼,但在被對方知悉告知後將密碼改回來
: 是否成立刑法359條?
: 是否該列舉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事證才算成立?
: 另外,關於恐嚇其構成要件:
: 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 「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 「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採列舉制)。
: 「恐嚇」,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他
: 人」,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 「他人」,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 如其中一方,傳了簡訊"愛玩!?把你角色砍掉看你怎麼玩!"給對方
: 對方回電詢問,發簡訊者解釋,只是一時情緒不穩隨口說說
: 亦或者 "我會要你付出代價!","我要改你密碼"...等言詞
: 是否構成恐嚇之要件??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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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yahoo?:請問,我都把插頭插著不拔,這樣OK嗎?
推 eggimag?:=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
推 WhatCanID?:樓上..然後呢@@
推 eggimag?: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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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7.68.9
推 paufan:那篇是我朋友所po,在我要求下叫她砍掉 02/28 12:41
→ paufan:因當事人是我,所以,描述大多有點跟事實有所出入 02/28 12:42
→ paufan:不過,在當時所提的改密碼動機,純屬個人誤解的樣子 02/28 12:44
推 dreammoon30:他又砍掉了(笑) 03/02 22:48
推 paufan:不多做評論,走司法程序吧~我會實話實說 03/02 22:50
推 dreammoon30:不是沒給過你和解機會 結果你是用說謊態度來欺騙版友 03/02 22:54
→ dreammoon30:不會覺得很過分 而且對不起版友嗎? 人要知道羞恥 03/02 22:54
推 paufan:我文中單純論述我如何取得帳號密碼 03/02 22:55
→ dreammoon30:需要我貼備份上來嗎? 繼續說謊阿 03/02 22:56
→ paufan:我說過,走司法程序 03/02 22:56
→ dreammoon30:下面刪掉的那篇 是用謊言欺騙版友你開帳號使用的行為 03/02 22:56
→ paufan:妳到時可以當證物,我不想在版上說什麼 03/02 22:57
→ paufan:有嗎 能寄給我看嗎 當時精神不穩定我也不知道我說了什麼 03/02 22:57
→ dreammoon30:光明正大之人 何需刪文呢? 言至於此 三思吧 03/02 22:58
→ paufan:我單純不想再炮下去 03/02 22:58
推 paufan:做錯事的是我,該賠妳多少,讓法官去定奪 03/02 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