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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wchao (小掐)》之銘言: : 其實這個問題我在PttLifeLaw已經問過了, : 後來想要繼續討論, : 發覺他的性質比較像是法理的討論而非實際案例, : 所以轉到這裡來問問大家的意見。 : 事實經過: : 學校裡面有一個涵管會一直漏水出來,經過自來水公司交叉檢驗之後確認 : 是水公司通過學校下方的管線,漏啊漏的好一陣了也沒有來修理,學校的 : 總務就拿個盆子把它裝起來澆花。 : 問題: : 學校同事在閒聊的時候想到,這樣算不算是偷水呢? : 水流到地上自然流走,和我們接起來使用究竟有無差別? : 我們相信這個事情最後不可能會有法律的麻煩, : 也就是水公司不可能拿這個來告我們, : 甚至連問一下都不太可能, : 但還是想要知道在法律上會如何認定? : hoboks兄很熱心地回答說: : 澆花不算是意圖不法之所有 : 所以竊盜罪的構成要件不該當 : 而我想請教的是: : 一、學校將水接起來澆花,使得原本必須花錢買水的學校因而節省部分水費, : 這部分不算是「意圖不法之所有」嗎? 我只針對你問題內的竊盜罪討論 民法部分我就跳過了 或請其他版友補充 因為行為人未必有足夠的知識能夠判斷流失的水的所有權 因此只要行為人主觀想法上 並未竊取他人動產(水)的所有權 或是沒有意圖不法之所有 就不構成竊盜 行為人在此例中並未就水的部份以所有人自居(例如幹回家刷牙) 主觀上也沒有竊取他人動產的故意(水流走就沒了) 以法律術語來解釋總務的認知就是 水公司喪失所有權 因此構成要件皆不該當 法律效果就是不成立竊盜罪 : 二、若我們將水接起來,然後賣給其他人,這樣就算是「意圖不法之所有」了嗎? 是低 但竊盜罪不只這一個構成要件 : 三、一開始我們不知道這個漏水的來源,後來我們知道了是水公司的漏水, : 我們是否知道其為水公司的漏水,和是否偷水有認定上的差異嗎? 有差 : 會這樣問,是希望在學校(國中)做個機會教育, : 也可以給學生一些法治的觀念, : 不知道各位就法理的角度來看, : 上述問題的癥結和答案在何處? : 再次強調,這個事件目前並未發生任何糾紛, : 純粹只是學校老師閒談時想到的問題, : 特地來此請問先進的看法,謝謝指教! : 其實我和我們總務有打賭(輸了要去跑步), : 我認為我們已知其為水公司的財產,但仍然接起來做為學校之用, : 使得學校獲利,有侵佔(偷竊?)之嫌,算是很呆板、刻板的想法; : 他認為水流走也是沒有了,所以就實務上而言, : 不論是微罪不舉或是法外有情,總之就是不構成犯法。 微罪不舉與此例法效果有差別 此例是自始不成立犯罪 微罪不舉是 成立小小的犯罪 但 檢察官看你可憐 放你一馬 : 前陣子在路邊挖了兩朵花被抓的新聞記憶猶新, : 各位的看法是? 挖花的例子有很多種解釋方法 除了構成要件不該當外 不具可罰的違法性 微罪不舉 甚至有罪但緩起訴 很多理由都可以拿來說明 建議你把此例寄去台北市警察局請求說明 她們有專門的法務會針對個案解釋 http://www.tcpd.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15 再把回信拿去教導學生 -- 作者 yahooc (卡卡獸傳說) 看板 ask 標題 [請問] 吹風機插頭一直不拔會不會怎樣
eggimage:=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10/26 08:05
WhatCanIDo:樓上..然後呢@@10/26 08:07
eggimage: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10/26 08:08
joy830:XD10/26 08:3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30.196 ※ 編輯: hoboks 來自: 140.119.30.196 (03/09 13:47)
jwchao:謝謝同一個人的熱心回答,我大概瞭解了。 03/09 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