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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一下相當因果關係 就可以得知其定義 在法務部上對於相當因果關係的定義為 「相當因果關係」是指「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 生此種損害,是為有因果關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 常亦不生此種損害,即無因果關係。」(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07號、33年上 字第769號、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參照) 由以上的定義可得知 如果你跟同學吵架 往他胸口揍一拳 純粹只是發洩而已 並無殺人的犯意 你同學被你揍一拳後 並沒有死 一般人不會因為因為你揍他一拳就死 這樣就是相當因果關係定義中後段的 「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 所以結論就是 揍一拳跟死亡無相當因果關係 然後再把上例套入同學有心臟病 而被打一拳 甚至是被追打後心臟病發死了 一般有心臟病的人被追打會心臟病發而死 所以應該套入前段的定義 有相當因果關係 其次 林師所說的條件說 是用來解釋因果關係 單純使用條件說來判斷因果的話 會有範圍過寬的疑慮 例如 陳進興媽媽生了陳進興 陳進興又去殺人 所以陳的媽媽也是殺人的條件 顯然不合理 所以還要再引進客觀歸責理論來限縮條件說的範圍 為了幫助你簡單理解這些名詞之間的關係 你可以把國內常用的相當因果 理解成 條件說+客觀歸責理論 你再去研究甚麼是客觀歸責理論吧 看不懂再回版上問 不過這部分國考考出來的機會極低 到目前司律考試頂多考出一兩次而已吧 ※ 引述《zanefung (zane)》之銘言: : 我是法律一年級的學生 : 最近在複習因果關係時碰到兩個問題 : 想請問一下各位 : 1.相對因果關係是如何判斷呢 : 對於相對因果關係 : 我的了解是 : 以一般人的角度為觀點 做最有可能的判斷 : 又課本上說通說是採客觀說 : 就是以行為時存在之一切客觀事實為判斷 : 而我的疑問是來自下面的例子 : 有心臟病之甲 被乙追打 致心臟病發而死 : 但乙不知甲有心臟病 : 此時書上是說 依經驗判斷毆打心臟病患者 : 通常是否可能致死 : 此處的"否" 我絕得應是筆誤而多寫 : 應該 是通常是可能致死 才對 : 而問題是照理說 : 一般人不可能會看的出甲有心臟病 : 這樣不是和前述的"以一般人的角度為觀點 做最有可能的判斷" : 有出入了 : 2因為我的老師是甘添貴老師 : 所以用它的書 : 書上是以相當因果關係為通說 : 但林山田老師的書上 : 是以條件說為通說 : 其條件說法則為"倘可想像條件不存在 結果必然不會發生" : 但甘老師上課又告訴我們"如無前者 即無後者" : 看似又和林老師的說法不衝突 : 把我搞混了 而且甘師書上有說條件說為學界否認 : 現在到底哪個才是好的判斷方式呢 : 請各位幫我解答 : 謝謝 -- 作者 yahooc (卡卡獸傳說) 看板 ask 標題 [請問] 吹風機插頭一直不拔會不會怎樣
eggimage:=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10/26 08:05
WhatCanIDo:樓上..然後呢@@10/26 08:07
eggimage: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10/26 08:08
joy830:XD10/26 08:3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zanefung:謝謝幫忙 03/11 23:47
zanefung:但我看書上有依判例 指出 03/11 23:48
zanefung:相當因果關係 是指綜合當下一切事實 而在一般情形下 03/11 23:49
zanefung:用一班人在同一情況下 會做出得判斷 03/11 23:50
zanefung:那心臟病是否也算在當下一切事實之中呢 03/11 23:51
zanefung:因為甘師的回答是有相當因果關係 03/11 23:53
zanefung:所以我的問題是 判斷標準應是一般人 還是全知的第三人? 03/11 23:54
zanefung:是全知第三人才有可能是書上的答案 03/11 23:55
客觀上的判斷應該是以一般人的想法 一般人若認為揍心臟病的人 甚至追打他會死 那揍他 追打他 與死之間就有相當因果
zanefung:但這樣又和你說得衝突了 03/11 23:56
zanefung:我也認為是像你說的那樣 03/11 23:57
那我要稍微修正一下本文 揍及追打有心臟病的同學 客觀上應該是會心臟病發致死才對 頭蓋骨的例子才是邊界案例 而揍人的人是否知道對方真的有心臟病 在所不論 因為這邊論的是客觀的 不用管主觀上行為人是否知情
zanefung:所以相當因果關係並不需論及行為人之主觀對八 03/12 00:13
zanefung:只需用當時情狀判斷 03/12 00:14
zanefung:恩 再次謝謝你 thanks 03/12 00:14
是低 因果關係的討論是在客觀構成要件裡討論的 所以只要論客觀情狀就可以摟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3/12 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