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於七年前購買了大樓中的一戶
於購買後的電費水費都是由帳戶扣繳
過去幾年都是如此
也從來沒收過公共電費的單子
最近管委會突然說我們沒交公共電費所以要追討過去
七年的費用 並要由住戶大會投票表決追討年限
請問
1.
我們在購買時賣方交付的單據中就沒有公電這項
一直以為是合併在轉帳中 所以也不知情
現在突然蹦出這一條來 我們要交嗎?
2.
過去幾年管委會一直都沒有告知我們管理公司也沒有告知
他們兩方是否有管理疏失?
3.
管委會可用大樓住戶大會來表決追討年限嗎?
因為一下追討那麼多年 會造成家中不小的經濟壓力
能否拜托各位指點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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