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yde0413:不過如果可以這樣目的性擴張解釋 那就可以用這招變相規避 03/25 00:07
→ hyde0413:禁止類推適用了 03/25 00:07
→ Augusta:擴張解釋與類推適用在論理上是有嚴格區分的,但運用上確是 03/25 00:51
→ Augusta:要小心謹慎沒錯......因為國內法學方法論沒有考...... 03/25 00:52
推 ChrisBear:刑法還是有類推適用的...判例就是啊! 話說這個理論 03/25 00:53
→ ChrisBear:甘添貴老師似乎有點贊同說....某知名大咖自己說的 03/25 00:54
推 jerry1214:但是任何解釋都須以文義解釋為起點及終點 03/25 01:22
→ jerry1214:飛機場明顯超過埠頭與車站的範圍,所以不能如此類推 03/25 01:23
→ jerry1214:而埠頭指的應該就是碼頭吧 03/25 01:24
推 Erosin:認同樓上 此處屬立法疏漏,在修法前仍應恪遵類推禁止 03/25 04:13
→ Eventis:機場明顯超過車站與埠頭的文義外延了,除非要修法"及其它." 03/25 07:39
→ Eventis:這和八里渡船頭或大稻埕碼頭不一樣,那至少還在"埠頭"所描 03/25 07:40
→ Eventis:述"場所"的文義外延內. 03/25 07:41
→ Eventis:不過,真的想繞過,當然解釋在這裡可能還是會踩線.....@@a 03/25 07:47
→ Augusta:......果然還是保守點好......類推跟擴張解釋傻傻分不清.. 03/25 08:10
→ Augusta:文義解釋是基底沒錯,但若不是搭配體系、歷史或目的解釋, 03/25 08:11
→ Augusta:文義解釋面對的只是堆空洞的語言符號而已。今天真要探究, 03/25 08:15
→ Augusta:南方澳漁港與大稻埕碼頭同樣是埠頭,但前者援用321反而嫌 03/25 08:17
→ Augusta:苛。何也?因為已經運用目的性解釋思考前者只是漁家的避風 03/25 08:19
→ Augusta:港,根本不符321條的立法意旨。 03/25 08:21
→ Augusta:當然,為了杜絕社會上一堆阿伯365天在那鑽文字漏洞濫訴, 03/25 08:26
→ Augusta:修正這類瑕疵,讓規定精緻明確一點可以省卻很多口舌啦。 03/25 08:28
→ Eventis:誠如楊仁壽大法官所言,體系、歷史或目的解釋不過用以特定 03/25 10:33
→ Eventis:文義外延之方法.本於此,自不得謂其它解釋方法仍得跳脫於文 03/25 10:34
→ Eventis:義可能之最大範圍也。(見氏著,法學方法論,頁數後補) 03/25 10:40
→ Augusta:並沒有跳脫喔...你去翻辭典查何謂「埠頭」,凡船隻停靠處 03/25 22:25
→ Augusta:即屬之。但何以321條會指向幾種埠頭類型,而不指向軍港漁 03/25 22:26
→ Augusta:港?蓋車站也好,埠頭也好,真正要指向的是大眾運輸集散處 03/25 22:28
→ Augusta:所。否則限縮解釋在商港或載人碼頭會與擴張解釋及於航空站 03/25 22:36
→ Augusta:發生解釋方法上不一致的情形。 03/25 22:38
→ Augusta:甚至可反過來說,目的、歷史與體系決定了文義的可能理解。 03/25 22:41
→ Augusta:因為文字符號固然是死的,但文字傳達的意義是活的,文義解 03/25 22:45
→ Augusta:釋所解釋的是符號的意義,而不是符號本身。 03/25 22:47
→ Eventis:目的性限縮可為有利於行為人之類推適用,自屬合法.目的性擴 03/26 00:37
→ Eventis:張便非如此了.上開差異已然可以回答前面的疑問. 03/26 00:38
→ Eventis:若以符號的意義為斷,就不需要嚴予區別法律解釋或漏洞填補 03/26 00:42
→ Eventis:了,蓋,無論何種解釋,皆不能脫離整體法秩序的理性目的. 03/26 00:42
→ Eventis:(頁數部份,"體系之一貫及概念用語之一致",pp.130;"立法者 03/26 00:52
→ Eventis:意思之探求,有助於「文義解釋」之理解,並加以界說,故其具 03/26 00:53
→ Eventis:有「範疇性功能」可劃定文義解釋的「活動範圍」",pp.149; 03/26 00:53
→ Eventis:"文義必在「框」之朦朧之地,始有複數解釋之可能性"pp.128) 03/26 01:00
→ Eventis:(類似如Karl Larenz,陳愛娥譯,法學方法論,"Meier-Hayoz適 03/26 01:33
→ Eventis:切地指出:「依此,字義具有雙重任務:它是法官探尋意義的 03/26 01:33
→ Eventis:出發點,同時也劃定期解釋活動的界限」。字義可能範圍外的 03/26 01:34
→ Eventis:說明,已經不再是闡明,而是改變其意義。這不是說,法官始 03/26 01:34
→ Eventis:終都不能逾越字義範圍;然而,其只有在特定要件下被容許, 03/26 01:35
→ Eventis:而且已經屬於下一章要處理的,公開的法的續造的領域。) 03/26 01:36
→ Eventis:(亦同樣的,根本上即不可能否認文義對於法律解釋的範圍性功 03/26 01:49
→ Eventis:能,蓋"因為文義是法律意旨附麗的所在,也因為它是法律解 03/26 01:49
→ Eventis:釋活動的最大範圍",黃茂榮師,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pp.498) 03/26 01:50
→ Augusta:我正是在等你「目的性限縮之類推解釋」是被允許的這種說法 03/26 12:30
→ Augusta:基本上Larenz也好,Engisch也好,是不會有這種不一致的說 03/26 12:31
→ Augusta:法的。這大概是國內的獨門創見......基本上前已說過,其他 03/26 12:37
→ Augusta:解釋方式承擔著文義指向何方的可能,並藉文義解釋形諸於外 03/26 12:39
→ Augusta:簡單地說,當你在解釋文義時,你已滲入了目的性的或歷史性 03/26 12:41
→ Augusta:的或體系性的思考,一如你讀英文文章不會只是像機器一樣一 03/26 12:42
→ Augusta:個字一個字翻譯,而是從全文脈絡去理解意旨。則你讀文章是 03/26 12:43
→ Augusta:在解釋?還是比附類推?法律解釋並不像你想的那麼平面喔 03/26 12:46
→ Eventis:我上面說那是一種類推"適用",而非類推解釋,我已經很明確地 03/26 13:23
→ Eventis:要將之跳脫"法律解釋"的範疇,而要將之劃入"漏洞填補"的領 03/26 13:23
→ Eventis:域.至於上面目的性限縮解釋與類推適用合起來使用,請述我字 03/26 13:24
→ Eventis:彙不多,找不到既跳脫習用的目的性限縮解釋而又同時將之表 03/26 13:25
→ Eventis:明為法律漏洞之填補,並且得與類推適用的不同處加以區別的 03/26 13:25
→ Eventis:用字.上面的說法在前面論述時已有注意到,這本來就是很容易 03/26 13:26
→ Eventis:混淆的東西,但目的性限縮解釋,是法律漏洞的填補,並非法律 03/26 13:26
→ Eventis:的解釋. 03/26 13:26
→ Eventis:但無論如何,埠頭的外延不會外延到機場,當然如果硬是要牽上 03/26 13:28
→ Eventis:認為埠頭的外延包括"空港".....(遠目).....我個人是很懷疑 03/26 13:28
→ Eventis:這對於刑法規制對象的一般人民的理解可能性與程度便是. 03/26 13:29
→ Augusta:我說的就是類推適用啦,比較隨便一點,但所謂的類推適用, 03/26 14:14
→ Augusta:也是攀在法律文本所作的超越外延的解釋適用,這一超越,是 03/26 14:15
→ Augusta:連體系目的與歷史解釋都構不到的超越。我想我們爭執點在於 03/26 14:16
→ Augusta:你將文義解釋看作是與其它解釋方法並立的,但我是認為其 03/26 14:18
→ Augusta:他解釋方法自始寓於文義解釋之中,指導文義解釋的指向。 03/26 14:19
→ Augusta:因此運用目的性解釋的思考所作的法律文義解釋,還不到超越 03/26 14:21
→ Augusta:文義外延,構成類推適用的程度。 03/26 14:21
→ Eventis:目的解釋是一種解釋,目的性限縮解釋/目的性擴張解釋則不是 03/26 18:09
→ Eventis:一種解釋,這兩種東西,在前引著作1,3,都有論述.而在上開埠 03/26 18:14
→ Eventis:頭的例子,無論如何限縮其外延,仍然不能將埠頭在用途上的差 03/26 18:16
→ Eventis:異理所當然的引入,但此應為一隱藏的法律漏洞而應予填補,此 03/26 18:17
→ Eventis:非單純基於目的性因素引導下的文義解釋,而是已構成將本為 03/26 18:18
→ Eventis:核心文義所及的部份加以排除的漏洞填補. 03/26 18:18
→ Augusta:......如果不是解釋又何以稱作是限縮解釋?我說有時候書不 03/26 19:25
→ Augusta:是照本宣科地唸,他對法律解釋的理解也不是沒有矛盾...... 03/26 19:27
→ Augusta:或者這麼說,當承認法律有漏洞填補的問題,意味法官造法, 03/26 19:29
→ Augusta:意味三權分立的崩壞。所以我反對漏洞填補的說法。 03/26 19:31
→ Augusta:喔對,至少在刑法上是如此。 03/26 19:36
→ Augusta:基本上他所謂的目的性限縮或擴張解釋都是多餘的,那似跟時 03/26 19:39
→ Augusta:代背景有關......?我說的擴張或限縮,指的是相對於單獨字 03/26 19:40
→ Augusta:義的理解,而和入其他解釋方法的脈絡性解釋的指涉範圍。不 03/26 19:41
→ Augusta:太一樣。而最終還是要回到前面我說的你我間的認知差異。 03/26 19:43
→ Augusta:那我是覺得,你誤解了文義解釋是所有解釋的起點與終點的意 03/26 19:45
→ Augusta:思...或者也許是國內多數人都這麼誤解了,那在國內我只好 03/26 19:46
→ Augusta:認錯...不過我是覺得你可以再想想啦,再多帶點批判性,會 03/26 19:47
→ Augusta:發現國內不少老一輩的教科書有不少鬼扯...... 03/26 19:47
→ Eventis:我認為我應該是贊同你的看法,只是因為刑法的特殊性,不願意 03/27 16:12
→ Eventis:在刑法的解釋上踏過去而已. 03/27 16:13
→ Augusta:謝謝你願意認真想一想我的說法...我總在猜是因為亞洲沒有 03/27 18:03
→ Augusta:聖經詮釋的傳統,加上明清律總是要訂得巨細彌遺的思維習慣 03/27 18:04
→ Augusta:導致繼受當代西方的法律解釋方法上,就變得很死板,但其實 03/27 18:05
→ Augusta:在德國,即使於「法無明文不成罪」的原則下,法律解釋也沒 03/27 18:07
→ Augusta:有這麼的形式化、教條化。 03/27 18:08
→ Augusta:這在目前的法律圈,似乎還沒有人認真去處理過這個問題。 03/27 18:10
→ Augusta:所以我也沒辦法舉什麼現成的証明。 03/27 18:13
→ Augusta:當交換意見,聽聽就好。 03/27 18:15
→ Eventis:您客氣了,其實這樣討論對我也是收獲很多.討論不在於結果, 03/27 18:27
→ Eventis:而是中間再一次思考的過程. 03/27 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