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stop)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刑事附帶民事審理範圍!?
時間Thu Mar 25 00:28:27 2010
※ 引述《Madikians (是不是要這樣下雨)》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刑事附帶民事審理範圍!?
: 時間: Wed Mar 24 23:06:49 2010
:
: 先承認標題下的不是那麼好...
:
: 找了很久的判決...一直都沒有結果...
:
: 刑事附帶民事在刑訴第487條第1項規定,
:
: 是已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
: 想問的問題是,若侵權行為已經罹於時效...
:
: 改以不當得利請求,法院是否應准!?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61.217.26.226
: 推 hoboks:應准 03/24 23:22
: 推 JackeyChen:最高法院74年度台抗字第286號判決 原則可以 03/25 00:09
: → JackeyChen:但要仔細看判決要旨喔 科科 03/25 00:09
J大找不到你的那個字號
提供另外一則
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434號判決
按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該規定係考量損害賠償義務人,如因侵權行為而受利益,致被害人蒙受損害時,除使其有侵權行為之請求權外,仍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其利益,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發生請求權競合關係,不使被害人因侵權行為求損害賠償請求權罹於時效而受到影響。是以,受害人依本條項規定向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者,除義務人係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務人外,另須具備不當得
利之要件,並適用其法律效果,即應符合(一)義務人受利益、(二)被害人受有損害、(三)損益間須有因果關係存在、(四)無法律上之原因為必要。
--
作者 yahooc (卡卡獸傳說) 看板 ask
標題 [請問] 吹風機插頭一直不拔會不會怎樣
推 eggimage:=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10/26 08:05
推 WhatCanIDo:樓上..然後呢@@10/26 08:07
推 eggimage: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10/26 08:08
推 joy830:XD10/26 08:3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 windfly00:學妳專噓別人得文章鬧版話語...廢文 05/15 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