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stop)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權利,有包含金 …
時間Mon Mar 29 11:27:59 2010
這個問題我曾經思考過
其實純粹經濟上損失(PEL)非常難定義
因此我就只簡單回答關於金錢所有權的問題就好
關於區分是否為PEL的實益
在於若是PEL 則是以184I後段 利益來請求
若非PEL的金錢所有權 則是184I前段 權利來請求
之間的差別會導致求償的難度(這部分侵權行為法教得很多了 就不多述)
以上合先敘明
牽涉到鈔票 金錢
我是以一個判斷標準來區分
標準為 債權人有無自由意志交出金錢所有權
來判斷是否為PEL
例如 買家被連哄帶騙 買了一個用不到的包包
此例若還不致於詐欺的強度 則無法以民92來撤銷意思表示
此時只能以侵權行為請求權來主張
又 買家的確是交出了金錢所有權 但是是在他自願的情況之下
所以只能給予在騙子以故意 背於善良風俗欺騙的情況下 才讓買家求償
誰叫他笨要被騙 法律只好給予低強度的保護
而在另外一例 某甲被飛車搶匪搶劫一千元
因某甲並不是自願交出這一千元
所以應該肯認此例中的金錢所有權為184I前段的權利
人民有財產處分的自由 政策上應該要給予高強度的保護
非出予行為人的自由意志不應該隨意剝奪金錢所有權 甚至是財產權
※ 引述《DEVILPOESY (專注)》之銘言: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權利,有包含金錢所有權嗎?
: 如果沒有,是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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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hooc (卡卡獸傳說) 看板 ask
標題 [請問] 吹風機插頭一直不拔會不會怎樣
推 eggimage:=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10/26 08:05
推 WhatCanIDo:樓上..然後呢@@10/26 08:07
推 eggimage: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10/26 08:08
推 joy830:XD10/26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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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4.21.238
※ 編輯: hoboks 來自: 59.124.21.238 (03/29 12:48)
→ windfly00:學妳專噓別人得文章鬧版話語...廢文 05/15 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