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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irdman06 (幼幼)》之銘言: : 我爸媽大概離婚七年 我爸走時 沒留半毛錢 只簽了一張 同意我和我媽居住在 這棟 : 我爸名義下的房子(沒寫期限 且當初買這棟房子 我媽也有貢獻)最近要都市更新 : 我家可能會在幾年後 變成豪宅 我怕到時我爸會反悔 要回這棟房子 : 剛剛查了一下民法126條 贍養費請求權期限 已經過了。。。 還有辦法延長嗎 : 有什麼比較好的辦法嗎? : 我很怕幾年後 我就要去當犀利哥了 = = : 這張同意居住的紙具有法律上效力嗎 : PS 當初 我應該 代我媽要贍養費的 但又被太多情感因素影響。。。 若當初是兩願離婚,則無法請求民法1057條之贍養費。因民法1057條之要件須裁判 離婚之狀況,才有適用。 又如所稱之贍養費係指夫妻財產制下之財產分配問題,如無約定共同或分別財產制 等情形,在適用法定財產制的情形,依據1030條之一第三項後段規定,也是逾五年而 消滅。 同意居住的紙應在財產法上探求其效力,可能是使用借貸等法律關係。然而是否可 執此而獲得都更利益,可能並不樂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247.61
birdman06:感謝你的解答 那我不就慘了 04/06 02:11
birdman06:你給我解藥啊~ 04/06 02:12
birdman06:那我不是隨時會被掃地出門嗎... 04/06 02:12
wjck00383:倒不見得立刻就會被掃地出門。我雖不清楚你們家庭的關係 04/06 02:49
wjck00383:如何,但可能的話,如能好好與父親溝通未必不利。 04/06 0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