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eggimage:=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10/26 08:05
推 WhatCanIDo:樓上..然後呢@@10/26 08:07
推 eggimage: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10/26 08:08
推 joy830:XD10/26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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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4/12 23:52)
→ enterpirse:並不是刻意挺林先生,但是如果他人真的使用其所攝影的 04/13 01:11
→ enterpirse:照片,主張合理使用,而原作者卻不同意,不懂為什麼會 04/13 01:12
→ enterpirse:形成誣告?? 04/13 01:13
→ enterpirse:如果A~Z使用了甲的著作,甲認為權利被侵犯了,然後訴諸 04/13 01:14
→ enterpirse:法律來保障甲自己的著作權,檢察官可能判A~Z不起訴,但 04/13 01:14
→ enterpirse:是如果說誣告,我認為不妥,甲的所提告的理由並非虛構 04/13 01:15
→ enterpirse:這樣怎麼算誣告?? 04/13 01:15
→ hoboks:是啊 高院所持的就是這樣的理由 04/13 01:21
→ hoboks:但個人覺得除了真實與否 應該也要考量訴訟案件的數量 04/13 01:21
→ hoboks:若明顯是濫行訴訟 即使所述為事實 仍然應該考慮發動誣告罪 04/13 01:22
→ Eventis:那得等刑169修法再說.濫訴充其量是民184I後段的問題. 04/13 01:44
→ hoboks:那我假如跟t小姐在版上吵架 想揪出他真面目 不就只要遞上 04/13 01:45
→ hoboks:吵架文章 t小姐就被我抓到是誰了? 04/13 01:45
→ hoboks:這樣的制度明顯不甚合理 哀哀 04/13 01:45
→ Eventis:行政簽結掉就好了.........(遠目)..........而且辦案據說 04/13 01:48
→ Eventis:可以拖八個月......(逃) 04/13 01:49
→ hoboks:我看t小姐應該幾個月後就拿到版上好幾位的個資了吧 04/13 01:50
→ hoboks:科科 行政簽結就繼續告 告到變成偵字案 對方資料就到手了 04/13 01:51
→ hantang: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 04/13 08:22
推 JackeyChen:不能這樣解釋啦XD 虛構事實≠濫訴阿。如果對於法律評價 04/13 08:35
→ JackeyChen:的誤解(或亂解)要論誣告的話 那市場上誣告案件將會成等 04/13 08:36
→ JackeyChen:比級數增加,另外用簽結也不好 1.偵案不起訴,告訴人才 04/13 08:37
→ JackeyChen:有再議機會 2.我國對不起訴還是承認有部分實質確定力的 04/13 08:37
→ windfly00:學妳專噓別人得文章鬧版話語...廢文 05/15 05:18
→ hoboks:樓上我說t小姐你亂入幹嘛啊? 你自己不是說你跟t沒關係? 05/21 12:57
→ hoboks:而且你身體真不誠實 明明說要噓我卻沒噓 科科 05/21 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