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eggimage:=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10/26 08:05
推 WhatCanIDo:樓上..然後呢@@10/26 08:07
推 eggimage: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10/26 08:08
推 joy830:XD10/26 08:3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4/16 00:14)
推 depravity:為何我覺得是五年 @@ 04/16 00:56
→ Eventis:5年,我跟..........XD 04/16 00:59
推 depravity:電信費怕的是大絕妳行使時效抗辯我行使契約自由拒絕新約 04/16 01:14
→ depravity:當對像是中華電信妳又非她不可就..... XD 04/16 01:14
推 ChrisBear:電信帳單屬於周期性債權 適用民法第126條 五年消滅時效 04/16 01:16
→ ChrisBear:每一期都是獨立五年得請求 我跟E大&D大跟五年 來梭哈吧! 04/16 01:17
→ hoboks:三位大老都說五年 我也要跟五年 科科 04/16 01:18
推 depravity:妳不是莊家嗎 XD 04/16 01:29
→ depravity:而且還是詐賭的那種 開了兩個不會出的選項 @@" 04/16 01:30
推 darimgh:xddd好有趣 04/16 08:41
推 CrazyMarc:下好離手 莊家開牌 豹子 通吃 04/16 10:20
推 ulycess:肯定不是五年,電信契約為雙務契約,這期沒有使用電信服務 04/16 11:16
→ ulycess:就不生這期的電信費用,所以不是定期給付債權 04/16 11:19
→ Eventis:不過實務上應該是2年的見解,主要在「商品」的認定,其它類 04/16 11:20
→ hoboks:恩恩 我印象中實務也是兩年的見解 可是三位大老加起來 04/16 11:22
→ hoboks:比起實務的認定 我寧願相信大老 科科 04/16 11:22
→ ulycess:當然如果像手機有綁約的話才有定期給付債權的問題 04/16 11:22
→ Eventis:似的如天然氣,水電寬頻. 04/16 11:23
→ Eventis:上面這個說法看過但覺得不足,照這個說法採包月制的不就變 04/16 11:24
→ Eventis:五年,照量計費的部分只有2年? 04/16 11:24
推 depravity:其實 我是把她當租用門號(市話)看使用服務是附加的XD 04/16 11:26
→ Eventis:因此應依l27立法理由探究是否為「日常頻繁之交易,而有從速 04/16 11:28
推 ulycess:我記得各家電信業者契約上面包月部份屬於贈與 04/16 11:28
→ ulycess:也就是包月200用600,應付600,電信公司贈與200,實付400 04/16 11:29
→ Eventis:確定之必要」,從而不管定不定期都優先適用本條短消滅時效. 04/16 11:29
→ Eventis:月費,且可抵通信費;商品琳琅滿目啊! 04/16 11:31
→ Eventis:仔細看那用600的結果,就知道這樣訂那200就被切割了. 04/16 11:33
→ Eventis: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2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4 04/16 11:35
→ ulycess:不作為也可以當作是債之標的吧,用不收200當做贈與應該ok 04/16 11:35
→ Eventis:號其實三說都寫得振振有詞,不知道提案人到底是屬意哪說才 04/16 11:36
→ Eventis:有那次研討. 04/16 11:36
推 vampirex:新竹地院提案,前有竹院91簡上58,見解與丙說同 04/16 11:38
→ Eventis:不不不,這樣說就忘記了電信公司不是慈善事業,他當然最後有 04/16 11:38
→ Eventis:實收600. 04/16 11:38
→ Eventis:但該案的初步研討結果,乙說的五年也非無見. 04/16 11:40
→ Eventis:而且通常是提案人支持的見解會最囉嗦......... 04/16 12:01
→ windfly00:學妳專噓別人得文章鬧版話語...廢文 05/15 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