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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關係 Ex: 甲、乙兩人各自在丙的飲水中下毒, 造成丙飲用後死亡,但各自所下之劑量 均不足以造成丙之死亡。 許玉秀老師曾經提到這題, 她表示甲、乙兩人對於造成丙死亡之結果, 缺一不可, 故只能分別適用刑法第271第二項 殺人未遂論之。 我想這應該是基於甲乙兩人沒有同夥預謀, 那如果甲跟乙說好一起下毒, 也造成丙死亡, 但劑量也均不足以造成丙死亡, 這樣要如何論罪? 應該不會也是殺人未遂吧, 如果是這樣那還有天理嗎? -- 韓狗人有四條腿╮(﹀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9.145.78 ※ 編輯: KkKk126 來自: 114.39.145.78 (04/18 17:37)
ctbird:那就是殺人既遂的共同正犯阿.... 04/18 18:41
ichbinilka:印象中用黃榮堅教授的二階論解得出來... 04/18 19:38
KkKk126:痾..怎沒想到正犯.. 04/19 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