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kKk126 (kk)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因果關係
時間Sun Apr 18 17:32:14 2010
累積關係 Ex:
甲、乙兩人各自在丙的飲水中下毒,
造成丙飲用後死亡,但各自所下之劑量
均不足以造成丙之死亡。
許玉秀老師曾經提到這題,
她表示甲、乙兩人對於造成丙死亡之結果,
缺一不可,
故只能分別適用刑法第271第二項
殺人未遂論之。
我想這應該是基於甲乙兩人沒有同夥預謀,
那如果甲跟乙說好一起下毒,
也造成丙死亡,
但劑量也均不足以造成丙死亡,
這樣要如何論罪?
應該不會也是殺人未遂吧,
如果是這樣那還有天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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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狗人有四條腿╮(﹀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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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kKk126 來自: 114.39.145.78 (04/18 17:37)
→ ctbird:那就是殺人既遂的共同正犯阿.... 04/18 18:41
→ ichbinilka:印象中用黃榮堅教授的二階論解得出來... 04/18 19:38
→ KkKk126:痾..怎沒想到正犯.. 04/19 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