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ott2009 (scott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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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刑事有罪民事遭駁回
時間Thu Apr 22 12:46:11 2010
上訴也駁回 台中 98簡上272
如閣下所述,很多法官判案就是他案抄來抄去,這兩年多下來
只有一個感覺,就是訴訟法一定要修改
對於證據的證據力或證據能力需要辯論,
不是法官說要採用就就是顯有理由,說不採用就是顯無理由
家人這件就是刑事判有罪才往民事庭移送,並非被告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
或不受理之判決者,簡上更好笑,隨便找幾個被告的二等血親(不在場)的證詞就結案
還加了一句,「又上開2證人均為兩造之親屬,其證詞應無偏頗任何一方之虞。」
準備程序之時,本人為訴訟代理人就已經對這個證人證據能力進行彈劾
對方為二等血親,我方與之關係為十等親,舉輕明重,
而且證人之證詞已有實證證明是虛偽不實之證言,證人之證詞無採信之理由
無奈,法官這樣判,受害者能說什麼?
準備程序之時,受命法官就已經說了,人都死了還想怎樣
我方有表示:被告車禍死亡實在令人遺憾,但與本案件法律關係尚無因果關係
有罪無罪,有理由無理由 全都是他們一念之間
而且界線相當模糊
※ 引述《hoboks (stop號:)》之銘言:
: 剛往前翻 翻到這篇文章
: 覺得還蠻有趣的
: 幫你貼上判決書連結 http://0rz.tw/w7XCU
: 事實與理由 第五點
: 法官不只論了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 連184I後段 184II的學理都一起寫上去了
: 打人很明顯就是侵害他人權利吧
: 有需要扯這麼多嗎? 跟本案有甚麼關係?
: 感覺好像是法助幫忙寫的
: 抄上去一堆東西湊篇幅:)
: ※ 引述《scott2009 (scott2009)》之銘言:
: : 這一件案子很特殊,偵查庭部分先以證據不足不起訴為處份
: : 被害人再議後經台中高分檢認為再議有理由(高分檢開庭時檢座當場講:我看證據我認為
: : 你有打人願不願意和解,被告不願意),發回地檢續行偵查,後地檢傳喚醫生加強醫證部份
: : 起訴被告並以台中法院98年度易字第458 號刑事卷判決拘役十天。
: : 但被告於附民損害賠償期間死亡,審理間民事法官一直認為人都死了就不要再告了
: : 但是被告死亡後之相關法定權利都已經行使,包含財產繼承等等,並未有拋棄繼承動作
: : 被告家中有恆產,之前就有傷害鄰居、宗親之前科
: : 拘役十天並不是重傷,但是我方爭的就是一個公平正義
: : 請各位幫我看一下有沒有上訴空間,台中簡易庭 98中簡字第1238號民事損害賠償
: :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 : 刑事判有罪民事駁回的案子很少看到,我剛看到判決文也幾乎傻眼
: : 曾經看過一篇文章,刑事定罪要80%確定的證據行政訴訟要70%之證據
: : 民事則60%就可以評論,這就是以前刑庭法官為什麼叫推事民庭法官叫評事原因
: : 雖然移往民事庭為獨立案件不受刑事庭拘束,但似乎沒有載明推翻刑事庭之心證理由
: : 可以幫我看一下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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