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cott90213 (剛好而已)》之銘言:
: 我爸晚上打電話來說收到通知
: 說我上禮拜六五點半在市民大道重慶路口 肇事逃逸
: 我當天確實有騎車 也有路過該路段
: 可是我五點半已經在大安站了 我和大學同學要去吃潮肉
: 我請我爸轉達說我5:30不在現場
: 他們說要我帶人證過去證明我5:30不在場
: 以下我有一些疑問
: 1.人證一定要跟我一起到場的才行嗎 可以用電話證明嗎?
: 因為我同學都不住那附近 要他們到場好像很麻煩別人
: 2.我目前還有一個證據是我5:31在大安站打給我同學問店在哪
: 撥出的記錄還留著 可以用通聯記錄證明我不在場嗎?
: 3.我有搜尋一下肇事逃逸的案例 似乎稍微擦撞就會被告
: 我是確定沒有任何肇事行為
: 但 5點多(反正一定是5點半以前)的市民大道車很擠 我不敢保證沒有"接觸"
: 重點是如果有 而他是告我5:30 但我5:30不在場證明成立
: 這樣會怎麼判呢?
: 4.對方也會到場嗎?
: 我很怕這種局面 對方如果咄咄逼人 我會很緊張
: 可能就不好把事情交代清楚
: 5.這會需要常常跑交通隊嗎? 還是去一次就能搞定?(如果證明成立的話)
: 因為那個交通隊離我住的地方很遠 我在基隆
: 如果要一直去我根本沒辦法
: 問題有點多 因為第一次遇到這種情況 有點怕....
: 希望能幫忙解惑
今天會被通知,一定是在客觀上能讓警察辨識的資訊,而這些辨識資訊
很可能是目擊人、被撞的人、監視器.....
所以
一、當然要到場,如果只用電話也可以偽裝。
二、你在5:31打電話給同學,並不足以證明你5:31人就在大安站
(基地台發送位置??)或者手機借人??
三、他告你,最多不起訴
四、對方到場又如何,你的證人不也很多,況且捷運站附近一定有監視器。
五、一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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