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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cott90213 (剛好而已)》之銘言: : 我爸晚上打電話來說收到通知 : 說我上禮拜六五點半在市民大道重慶路口 肇事逃逸 : 我當天確實有騎車 也有路過該路段 : 可是我五點半已經在大安站了 我和大學同學要去吃潮肉 : 我請我爸轉達說我5:30不在現場 : 他們說要我帶人證過去證明我5:30不在場 : 以下我有一些疑問 : 1.人證一定要跟我一起到場的才行嗎 可以用電話證明嗎? : 因為我同學都不住那附近 要他們到場好像很麻煩別人 : 2.我目前還有一個證據是我5:31在大安站打給我同學問店在哪 : 撥出的記錄還留著 可以用通聯記錄證明我不在場嗎? : 3.我有搜尋一下肇事逃逸的案例 似乎稍微擦撞就會被告 : 我是確定沒有任何肇事行為 : 但 5點多(反正一定是5點半以前)的市民大道車很擠 我不敢保證沒有"接觸" : 重點是如果有 而他是告我5:30 但我5:30不在場證明成立 : 這樣會怎麼判呢? : 4.對方也會到場嗎? : 我很怕這種局面 對方如果咄咄逼人 我會很緊張 : 可能就不好把事情交代清楚 : 5.這會需要常常跑交通隊嗎? 還是去一次就能搞定?(如果證明成立的話) : 因為那個交通隊離我住的地方很遠 我在基隆 : 如果要一直去我根本沒辦法 : 問題有點多 因為第一次遇到這種情況 有點怕.... : 希望能幫忙解惑 今天會被通知,一定是在客觀上能讓警察辨識的資訊,而這些辨識資訊 很可能是目擊人、被撞的人、監視器..... 所以 一、當然要到場,如果只用電話也可以偽裝。 二、你在5:31打電話給同學,並不足以證明你5:31人就在大安站 (基地台發送位置??)或者手機借人?? 三、他告你,最多不起訴 四、對方到場又如何,你的證人不也很多,況且捷運站附近一定有監視器。 五、一次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