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rulin (忘記了)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肇事逃逸
時間Sun Apr 25 01:21:11 2010
原文恕刪。
首先,不自証己罪原則,如果警察案刑訴71-1發通知書給你,
基本上你可以不理他,但是按照實務作法他有可能向檢察官【違法】簽發拘票,
依75一般拘提。
所以要不要去都是你在自由,只是有可能有不利益的風險。
就算你到場,警察問你案情,其實你也可以不理他,完完全全不理他,
這是刑訴95條的緘默權。
按照不自証己罪的精神,如果你為任意陳述,就不能再主張。
但是如果你要說話,千萬不要說謊話。
這是回答你第一個問題。
Q2
你自己覺得通聯紀錄能當作不在場證明嗎??
如果你連自己都無法說服,你要說服誰??
何謂通聯記錄??只證明你有打電話。
Q3
肇事的定義並不是一定要擦撞歐,但也會因為法益保護認定不同而有差異,
簡單來說,你緊急煞車導致後方也緊急煞車而發生追撞,雖然後車並沒有撞到妳,
你仍然是肇事。主要是因果關係判斷。
Q4"、5不是法律問題,SO無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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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0.209.194
推 depravity:通聯記錄是證明那個號碼有打電話不是號碼主人吧 ^^" 04/25 02:01
→ depravity:所以應該是證明她的門號有打電話不是她 ^^" 04/25 02:02
→ enterpirse:至少在市民大道上沿述都有監視器 04/25 12:18
→ enterpirse:如原PO所說5:00~5:10左右經過與5:30差很大 04/25 12:19
推 awanderer:通聯記錄裡面會有發話地點的基地台位置 距離夠遠的話 04/25 12:22
→ awanderer:是可以拿來當作不在場證明的 04/25 12:22
推 depravity:sim卡的不在場證明不等於sim卡門號主人的不在場證明吧?? 04/25 16:10
推 awanderer:請通話的對方作證當時是誰在用手機摟 04/25 17:50
推 qoomii:通聯記錄的基地台位置當然可能用來做不在場證明 04/25 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