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就消保法第2條觀察
所謂企業經營者是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就我個人上課經驗而言,對於企業經營者,是用很廣泛的認定,
似乎只要不是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之人(消費者)外,
都很容易成立。
一般上課會提到的爭議大部分都是,醫生與律師,個人認為律師也是企業經營者啦,
因為提供服務,並且與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有關。
而網路買賣關係中,似乎可以經銷商品為營業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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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的認定的廣泛甚至在,甲廠商向乙廠商購進a原料,
而甲以a為材料而製作出A,今,如因a原料之問題導致甲廠商之客戶X1~50受損害,
X1~50自可以A商品之消費者自居向甲求償,為甲得否以a原料之消費者自居向乙求償??
對a而言,甲的確是【消費】,但甲為【營業者】,故不得主張為消費者。
這例子中的甲,放大來看就超商便當製作部門(超商企業);縮小來看就是創意市集販者。
所以今天網路賣家是不是企業經營者,應該以是否營業為準。
(發票等,應屬訴訟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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