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rulin (忘記了)
看板LAW
標題Re: [討論] 王心玲要告范妨害名譽,到底哪一點構成 …
時間Mon Apr 26 19:16:44 2010
原文恕刪。
閣下如果不是修習法律相關或相關從業人員,簡單的說,看構成要件,
: 第 310 條
: 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
: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II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III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 不在此限
本案不構成309故不贅言,而是否成立310之重點在於是否【毀損他人名譽】,這暫時與
真實善意無關,因為要主張真實善意必須要取決於是否成立310。
執委表示心靈第一次並不是給他,這件事是否足以毀損心靈的名譽??
(我覺得今天問題出在,我們要揪出誰是第一次的兇手)
舉個對比的例子,今天如果有人出表示他奪走了捷倫的初夜,能不能夠成毀損捷倫名譽??
**當事人已作匿名保護**
不能做男女不同的抗辯歐,這樣是性別歧視呦。所以我說是【對比】的例子。
為什麼會有奪女性初夜的人很過分,而奪男性初夜的人不過分的思想,對我而言很詭異;
又換作被奪對象是兒童,而對比是成人,這種過份基於保護兒童油然而生,我能理解,
男女性的差異在哪??
所以表達奪人初夜,應該不是一個足以毀損名譽之事。
尤有甚者,今天執委當時的身分,是心靈的【男友】,表達的是兩人之性關係,
這與公益無關屬私德,但這也是真實善意之後的事,惟,表達兩人性關西的對象,
是男友,並非【一夜情】對象。與男友發生性關係,會毀損女方名譽,這,殊難想像。
所以,個人認為尚不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構成要件不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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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0.209.205
推 hoboks:說別人不是處女跟說別人是私生子差不多 04/26 19:56
→ mcid:當社會大眾已賦予某種形容詞或名詞貶意之時 算不算毀損名譽? 04/26 20:07
→ rock0807:說人不是處女 我個人比較偏向有毀損名譽 畢竟這是私事 04/26 21:48
→ rock0807:看社會大眾把男方罵那麼慘就知道 不然根本不需要罵 04/26 21:52
→ rock0807:畢竟女方是公眾人物 私生活的關係足以其影響事業發展 04/26 21:58
推 hoboks:理由同上+1 04/26 21:58
→ rock0807:不過N大的理由也很充分合理 男方律師抗辯用這個也不錯 04/26 22:00
推 hoboks:要脫罪的話有一堆理由可以狡辯 范也可以說他並沒有毀損名譽 04/26 22:32
→ hoboks:的故意or沒有誹謗犯意 純粹是說溜嘴 04/26 22:33
→ hoboks:誹謗沒處罰過失犯 他就躲掉刑責了 04/26 22:33
→ hoboks:可是躲過刑事 民事應該還是躲不掉的 04/26 22:34
推 ChrisBear:公眾人物的私生活如果曝光 似有可能導致名譽受損 04/26 2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