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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主要是延續上篇小弟對憲法的想像。 以下是小弟閉門造車的見解。 以我個人想法,我們現在所看到的【中華民國憲法】根本不是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充其量只是法律外衣的憲法,而不完全是法律內涵憲法, 我的意思不是【中華民國憲法】不是部憲法,而是其中有相當多規定,不具有憲法內涵。 如修憲程序等【程序規定】,【憲法】應該是種實體法概念,怎麼會出現程序規定?? 又,【憲法】,稱為【根本大法】主要是因為對於人民權利義務的保障、權力分立的確定 或一定具有憲法價值的維護,排除這些,修憲程序與中央地方分權有憲法上實質重要性?? 憲法所保障的實質重要性,應係指【必然】由憲法保障,這種必然是透過歷史、社會等等 綜合的價值判斷所生的結果。 所以個人認為,我們現在看到的【中華民國憲法】,只是種【形式意義的憲法】, 而非【完全具有實質意義的憲法】,但是形式意義的憲法效力應同於實質意義的憲法, 因為他具有憲法的外衣。 而所謂實質意義的憲法指的就是,根本大法的原因。 其中具有憲法價值的維護,如社會福利等等國策及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等法理,屬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8.92.82
greatshiau:你有誤解歐,中央地方分權和你所說的程序也是很重要,可 04/30 17:15
greatshiau:以去看德國基本法(Grundgesetz)的規定,聯邦和各州關係 04/30 17:16
greatshiau:規定或是聯邦內部組織的規定起碼有快100條吧 04/30 17:18
greatshiau:剛剛看了一下,基本法Artikel 71還列舉了14個聯邦的權利 04/30 17:29
greatshiau:開頭就講Der Bund hat die ausschließliche 04/30 17:30
greatshiau: Gesetzgebung über: 04/30 17:31
CCtonG:憲法目的在於確立國家與人民之權利義務,人權部分係直接明定 04/30 18:12
CCtonG:國家作為之界線,五院組織與中央地方關係則係透過政府內部之 04/30 18:15
CCtonG:權力制衡,來保障人民權利之實現,終究與人權實質內涵有關 04/30 18:16
newrulin:多謝2位指點 04/30 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