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rulin (忘記了)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請問關於租賃的法律問題(市場攤位)~
時間Mon May 3 14:30:46 2010
※ 引述《babbit0606 ()》之銘言:
: 我家長期跟一個公家設置的市場租攤位
: 當然最大房東是政府
: 政府劃分一些攤位給一般人(我們的房東)
: 我們長期跟這位房東租了快20年了
: 每壹年都用支票付滿一年的租金(一週租一天,一年約52天)
: 今年不例外我們在年初也付滿了一年的租金
: 就在上個月(四月),他突然說不租給我們,退還我們支票
: 可是給支票這個程序就算是非定型化的契約?
^^^^^^^^^^^^^^
你是想說【不要式】契約??
第 422 條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
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歸納起來說,租賃本身不是【要式契約】,但如果是【不動產租賃逾1年】,
就是要式契約,只是依73但書,不因之無效。
按照你的敘述,你們應該是一年一簽,所以是不要式契約,但仍為定期限租賃
,而非不定期限租賃,既為定期限租賃,所以出租人應不得任意終止,換言之
其終止權的行使並非如450不定期得隨時終止,換言之如果出租人要隨時終止,
你又可以主張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所以你手上要有能夠證明你們是定期租賃的【證據】,
: 畢竟我們也這樣付了20年
: 可以說收回攤位就收回嗎?沒有任何原因
可以,只是要負損賠。
: 請問各位大大
: 這樣我們可以上法院說這算是打契約的方式(開滿一年支票)
支票是證明【定期租賃】的方法,不然他也可以抗辯是不定期租賃,得隨時終止。
: 算是非定型化契約或者是不定期契約呢?(因為沒有紙筆的寫租賃契約)
^^^^^^^^^^^^^^^^^^^^^^^^^^^^
你混在一起,是打算做撒尿牛丸嗎......
: (我們是開12張支票,一個月一張)
: 現在是不想被房東吃死死的,畢竟我們靠這個攤位在生活>"<
找完法律之後還是要面對現實......
就算官司打贏了,今年過後呢??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8.94.210
→ hoboks:這種攤位的可能比較難占有 05/03 14:38
→ hoboks:如果是一般租屋的租賃契約 承租人一占有後 05/03 14:38
→ hoboks:出租人應該很難趕走了喔(在租賃期間內) 05/03 1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