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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對於這種問題小弟也有疑問,有藉機在此發問。 首先區分民事及刑事責任。 因為民事涉及217過失相抵,刑事並沒有, 但是責任的發生都是基於對他義務(一般注意義務)的違反, 而在計算民事債之標的時有對己義務的相抵,不知道這樣論述是否有誤。 刑事責任討論信賴原則主要涉及因果歸責, 有條件因果,但無客觀歸責(非製造風險),所以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所以主觀上縱有過失,構成要件仍不該當, 或是【因為信賴風險所以主觀上無過失】,這是小弟的疑問。 本例中刑事責任的過失會否因信賴免除,抑或縱可免除過失但仍有其主張界限, 如正當防衛,在面對顯不可能要求侵害人為他行為時,防衛人要先考慮迴避行為。 所以主張信賴原則時必須在對方仍有他行為可能。 信賴原則,信賴二字本意就是主觀,用主觀討論客觀是否恰當?? 這是小弟心中疑問。 最後提醒小心黑暗兵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8.94.181
RobertAlexy:現實處理沒那麼複雜 肇事鑒定決勝負 05/05 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