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課上到共有的一個案子 老師的解答讓我很難以接受~''~
所以想說PO版問問各位大大意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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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共有兩層樓房 雙方約定一樓甲管 二樓乙管理使用
未訂分管期限 後來甲將一樓租丙 乙見甲獲高額租金不滿
要求改訂分管範圍
後來甲乙合意終止分管契約,然後丙拒搬出,乙得否主張丙為無權占有
請求期返還房屋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其返還占有使用房屋之利益於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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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結論是分管契約只是債權契約 買賣是物權契約 所以不同不可以用民425
然後說依820 甲乙合意管理 可以請求丙搬出去
然後還可以依179要求返還占有使用房屋之利益
而丙只可以向甲主張債務不履行..(乙會說你是跟甲訂又不是跟我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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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的想法:
(老師的講法對承租人保護好不周阿q___q)
在甲乙訂立分管契約之當下 就是同意甲、乙個人可針對分管之部分自行管理、租賃
所以乙於訂立分管契約之時 及已默示同意甲之出租等一切管理行為
則甲租給丙 乙應係默示同意了
所以甲、乙兩人都同意租給丙 嗣後甲乙兩人內部契約終止
亦應不影響與丙的租賃行為
則此時看是不定期租賃或是定期租賃
如果不定期租賃 甲乙是可以定期請求丙搬出
不過應該是沒有179之適用吧~畢竟丙是有法律上之原因而使用該一樓(即租賃)
除非限期搬出丙又不搬出才有吧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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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各位大大有沒有什麼見解或見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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