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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意見與h大略有不同 個人認為要解剖整個法律關係來觀察, 首先原po是【自行上網查】才知道,這代表店家(出賣人)並未事先告知, 此時可否認為屬於物之性質錯誤,比照意思表示錯誤處理, 也就是在原po無過失的情況下得以撤銷意思表示, 個人認為【這雙鞋是設計給扁平族穿的】,屬於交易上認為重要者, 且為出賣人應有告知義務,因為這並非買受人可預知, 基於誠信原則,應屬出賣人之過失,而非買受人之過失。 故得以撤銷買賣意思表示。 買賣意思表示既已不復存在,契約溯及無效(114參照), 故雙方互復返還義務(回復原狀)。 所以原po換貨,在法律上其實是沒有根據的。 ※ 引述《cutelapin (我要我們在一起)》之銘言: : 這個是我最近遇到的一個問題 : 就是我去一家賣球鞋的店買一雙球鞋 : 買回家上網查之後發現這雙鞋是設計給扁平族穿的 : 那家店員沒有告知我這件事情 : 所以我隔天馬上去換了一雙球鞋 : 可是我換的那一雙球鞋的價位比較便宜 : 想說應該是會退差價吧 : 可是那一家說要我再挑其他東西補差價 : 如果超過價位我還要再補錢 : 這是合法的行為嗎? : 我不行要求說我要拿回差價嗎? :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8.95.243
hoboks:推你一個 以民88解是對的 05/11 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