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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aveajean (恩主公)》之銘言: : 各位大大好, 你好我是小小。 : 我想請問信賴保護原則跟誠信原則的差別。 : 應該是就公法方面的討論喔。 ^^^^^^^^^^^^^^^^ : 我不曉得這兩個比較主要的差別在哪, : 也不曉得我的想法對不會,所以上來問問大家, : 希望大家能解決我的疑惑^^ : 我的感覺是誠信原則比較廣, : 而信賴保護的範圍比較窄,因為必須要符合三個成立要件, : 但不曉得有沒有其他要注意的, : 或甚至是不能這樣分, 跟大家請益一下。 : 謝謝^^ 看來妳似乎很想知道答案, 但這種原理問題,似乎很難有定論(在邊際案例)。 我想原po只想鎖在公法似乎有點難,首先是公法的界定... 並且如同某大所說,這有點憲法位階的考量,所以各種法領域都會遇到。 回歸正題。 個人認為二者有先後問題, 先誠信再信賴,因為誠信可以構成信賴的信賴基礎, 以及解決的根本類型不同。 誠信是【使雙方當事人立於平等地位】,如資訊不對等,就是違反誠信, 以及防止權利濫用,如禁反言,也是誠信,但權利濫用仍有當事人平等考量存在。 信賴原則是解決【利益衡量】問題,民法公示公信,我們保障善意, 因為我們認為民法在1對1的環境中,善意是無敵的, 但行政法似乎不是如此,就算有善意,仍要考量這種善意是否大於背後的公益, 所以有情況判決,就算你善意,仍然很對不起,行政法是1對多的利益衡量。 其實我認為法理問題是錯綜的,根都盤在一起,很難系統化,一定會勾勾迪, 個人是從訴訟法有此感想,尤其是邱民訴。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 最後,我個人認為從要件上判斷這種惟物的想法會害死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8.95.110
aaveajean:了解! 05/18 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