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的情況應該要負434 重大過失責任吧
轉租的情況
應該可以把次承租人視為承租人的手足
因此次承租人有多大的過失 承租人就有多大的過失
而違法的情況則個案認定 是否因違法轉租造成承租人具有重大過失
※ 引述《gillian0205 (迎向新的挑戰)》之銘言:
: 在租賃契約中
: 可分為一般毀損與失火之毀損
: 在轉租之情況又可分為合法轉租與違法轉租
: 想請問 因可歸責次承租人之事由致有毀損之情況
: 在合法轉租中
: 一般毀損的情況出租人對承租人可主張民法第444條第二項
: 那若是失火之毀損呢?承租人亦應依444條第二項負損害賠償責任嗎?
: 那民法第444條第二項屬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嗎?還是?
: 在違法轉租中
: 一般毀損的情況 出租人對承租人可主張民法第43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 那失火之毀損呢?
: 出租人對承租人亦可主張民法第43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 或是依民法第434之規定 承租人應負重大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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