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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mydraem 信箱] 作者: mydraem (忙到沒空睡覺..) 看板: Teacher 標題: Re: [國小] 我發現翰林版教科書與我的整理... 時間: Sat May 29 09:28:37 2010 : ※ 引述《gossip (簡單過生活)》之銘言: : : 我建議作者可以去跟翰林爭取看看 : : 因為今天我們學校教師晨會時 : : 教學組那邊特別針對此問題提出來說明 : : 今年各教科書商在教科書評選時 有提到版權頁的宣告 : : 其中翰林的版權頁意思是說 它們很多東西都是坊間收集 : : 它們已經盡量跟原創作者取得版權的授權 : : 但有些可能因為年代久遠或是根本不知道著作權人是誰 : : 所以可能會有侵權的狀況 : : 然後要我們這些老師如果知道哪個部份的原作者是誰 : : 可以請他與出版公司聯繫 : : 所以我想也許您就是這個狀況喔 說不定告它會勝訴喔 : : 但看您認為書商是故意侵權或是真的是不知道作者是誰 翰林版權頁有以下文字~ 尚有部分圖文雖已依著作權法第47條,    法定授權規定辦理,但無法聯絡上著作權人,    希望原著作權人見書能與我們聯繫 奇摩知識有人回: 1、47條是為了教育目的之合理使用條文。亦即,若「為了編製 依法令應經教育行 政機關審定之教科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 作」,此時之利用行為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不用經過著作權人同意,即得進行重製 、改作、編輯等行為,不生違法與否的問題。有學者稱本條為「法定 授權」。 2、但依47條進行利用,雖不用先經過著作權人同意,然依同條第4項規定,是要付費 給著作權人的(47Ⅳ:依前三項情形,利用人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 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3、然若沒有依47條第4項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的話,後果為何?多認為違反47條 第4項之情形,僅為民事債務之問題而已,而非就會因此被認定侵害著作財產權(詳: 蕭雄淋,著作權法論,增訂五版,第191、192頁,五南 圖書出版公司)。 ----------------------------------------------------------------- 以上是轉錄文章 我是國小老師 最近發現教科書數學習作有2頁是抄襲我三年前出的講義 百分之99幾乎照抄 因為對著作權法不熟 所以想問一下 1.我的講義沒註明日期 可以證明是原稿嗎...(有學生作證可以嗎?) 2.2頁的版稅可以拿多少?多久付一次版稅? 3.如打民事賠償 可要求對方賠償多少合理? 現在我正跟書商聯絡 想先知道這方面的知識 才能與對方談條件 希望有先進可以幫忙回答唷! ※ 編輯: mydraem 來自: 123.192.108.7 (05/31 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