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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大我先說聲抱歉,是最近數字板看多了,看到【做夢】 這兩個字就很反感,所以未看先噓。 接下來是認真回答。 把前面敘述文吃光 : 我想問的是 : 我記得很久很久之前的判例有講 : 不問是否有對相對人損害較小的手段 ^^^^^^^^^^^^^^^^^^^^^^^^^^^^^^^^ 這段有毛病。 : 只要行為人所採取的手段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均成立正當防衛 : 所以夢境裡面還是成立正當防衛 : 因為我記憶有點模糊了 : 問一下夢境裡是成立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 大學時的民審老師是施俊堯法官,上課老師曾舉個例子, 丈夫持刀威脅妻子要殺了他,之後妻子在打鬥中奪下刀,然後把丈夫殺了。 請問是否成立防衛過當?? 老師說,答案是不成立防衛過當,當時我也不懂,為什麼不成立?? 其實仔細想,老師的答案也是有問題。要區分。 但老師說的的確很正確,應不成立防衛過當, 因為在妻子奪下刀那剎那,【現時不法侵害】,已經完結, 正當防衛時點就已經結束,何來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必須是在成立正當防衛,但踰越手段最小侵害性,始屬當之。 正當防衛簡單來說,區分主客觀要件, 客觀: 現時不法侵害(防衛情狀)、防衛手段 主觀: 防衛意識(區分認識及意圖二說) 防衛手段雖然不必監守比例原則,但最少要有【適當性】及【必要性】, 原則上不考慮的是【衡平性】。 在必要性的要求下仍然是最小侵害性的選擇,所以何來 【不問是否有對相對人損害較小的手段】的結論?? 否則防衛【過當】要怎麼論?? 踰越了最小的手段才是過當,如果不要求就不會有過當。 個人以為這裡所謂的【最小】要如何去判斷才是重點。 所以在u大的例子中,被人拿槍追殺,再用刀把他們殺了, 是否成立正當防衛,抑或防衛過當, 套句補習班老實常說的話,不可一蓋而論。 要用實際案例判斷,如果是【可以】把對方制伏,在制伏後就沒有防衛情狀存在, 當然不是正當防衛,只是要求可以制伏是不是強人所難,如果是強人所難要犧牲利益, 或許殺了他就符合最小侵害手段。 : → hoboks:對方拿槍追殺 拿刀幹掉三人也還好吧 05/31 14:17 : → hiway907:為什麼不開車而要拿刀殺,應該是考量的一個點,另外當你 05/31 14:35 : → hiway907:殺了一個之後,兩個之後,三個之後,其適當性、必要性以 05/31 14:37 : → hiway907:及衡平性都有考量的空間吧!! 05/31 14:37 : → hoboks:正當防衛雖考慮必要性 但可以不必先採取迴避 05/31 14:39 : → hoboks:也就是說 面對現在不法侵害 直接就可以反擊 因為對方不法 05/31 14:39 : → hoboks:只需要在反擊手段裡面選一個最溫和的就好 05/31 14:40 : → hoboks:然後衡平性在此例中 雙方皆是生命權 所以基本上也不用看了 05/31 14:41 : → hoboks:只需要著墨在能夠選擇的反擊手段裡面探討即可 05/31 14:41 : → hoboks:原則上正當防衛本來就不用看衡平 05/31 14:41 在【少數說】中的確不要求採取迴避手段,但這是因為根本的不相同。 多數說認為,正當防衛只須現在不法侵害,所以在對方明顯無責時,要先迴避再防衛。 少數說認為,完全不需迴避,要迴避的話正當防衛就不夠正當,只能稱為緊急避難, 但少數說認定的【防衛情狀】是必須不法且有責,所以正當防衛門檻有限縮。 具體的案例是10歲小童對你開槍,你能不能直接反擊,少數說與多數說都認為要先迴避, 但後來的反擊,少數說認為這是緊急避難,多數說認為還是正當防衛。 h大所說的最溫和的手段其實就是【必要性】。 : → ulycess:同h大,我印象中可不必先採取迴避,但理由我忘光光了... 05/31 15:02 ^^^^^^^^^^^^^^ 要區分不法侵害是否明顯無責。 迴避與否與必要性應屬於不同層次的考量,正確來說, 是否採取迴避是在防衛手段開啟之前。 刑法24條所稱的【不得以】應是指迴避後。 以上,有誤請指正。 : 推 hoboks:理由就是對方不法 要先不法侵害別人就要有被反擊的認知 05/31 15:11 : → hoboks:總不能一直侵害別人 還對人說 "你躲就好啦" 05/31 15:11 : → hoboks:"你就讓我打就好啦 打到我不想打就沒事了啊" 05/31 15:12 : 推 newrulin:SORRY U大,是最近常看到"我做了一個夢"這種文章,抱歉。 06/01 17:0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8.95.35
ulycess:我找到那個判例了,29上537,裡面理由是說有無無人攔阻之 06/01 18:03
ulycess:出路可逃和防衛權之行使無關,我有點看不懂這句話的意思.. 06/01 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