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hrisBear: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之義務 06/01 18:39
→ ChrisBear:通說認為基此認定父母對於子女的保證人地位出於此 06/01 18:39
推 juliantin0:少數說?是國外學者嗎?"危險源"這樣的論證方式感覺怪怪 06/01 20:57
→ juliantin0:的..讓我聯想到民事損害賠償法裡常評論到的一個例子 06/01 20:59
→ juliantin0:就是醫生未檢查出有問題的胎兒算不算是對父母的"損害". 06/01 20:59
→ Eventis:那個不就是有名的"wrongful xxx"系列嗎0.0" 06/01 22:56
→ Eventis:至於上面j大的案型屬於wrongful birth,國內的名案應該就是 06/01 22:58
→ Eventis:新光醫院唐氏兒的案子,此案陳忠五老師有詳細的專論. 06/01 22:58
→ Eventis:但是應該和本題涉及的問題.....有點遙遠0.0? 06/01 22:59
→ Eventis:就本題討論保證人地位應該僅就"法律上"的地位去處理就好, 06/01 22:59
→ Eventis:如果是"法律"上的父親,應仍受法定保護教養權利義務約束. 06/01 23:00
推 hoboks:只討論法律上老爸似乎會有點問題 06/01 23:03
→ hoboks:所以要等到否認婚生之訴宣判當天才能見死不救? 06/01 23:03
→ Eventis:這是刑法15條文義本身所及,當然原則上就是法律上老盃的事. 06/01 23:43
→ Eventis:類似的問題也會發生在得撤銷/附解除條件/嗣後得解除;比如 06/02 00:01
→ Eventis:游泳救生員->不完全給付->準用給付不能->解除契約+損賠. 06/02 00:02
→ Eventis:解除契約後依23上3968/40台上1020,乃溯及訂約時失其效力, 06/02 00:03
→ Eventis:與契約自始不成立同;可以說因此因無契約,故不具備保證人地 06/02 00:03
→ Eventis:位乎? 06/02 00:03
→ Eventis:何況在戴綠帽的情形,有時非血緣生父會為了其它理由,如名聲 06/02 00:10
→ Eventis:如偉大的對老婆的愛,如對家庭完整的維護,如本身超愛養小孩 06/02 00:10
→ Eventis:未必會願意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因此用"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的 06/02 00:11
→ Eventis:"意願"來影響保證人地位,應不適合作為一個妥當的判準. 06/02 00:12
→ Eventis:何況最後這最後還有小孩成年後的否認權,這就會讓保證人地 06/02 00:13
→ Eventis:位糾纏更久了Orz.....故而在這裡應該要回歸形式上法律應然 06/02 00:14
→ Eventis:的誡命或禁止,既然法律要求法律上的父母有此義務,以此為嫁 06/02 00:15
→ Eventis:接操作保證人地位應屬當然. 06/02 00:15
→ Eventis:至少縱民法上亦不容許受婚生推定之非血緣生父不藉婚生否認 06/02 00:16
→ Eventis:就恣意否認其法律上應負之義務. 06/02 00:17
推 hoboks:救生員有得選擇 這是他的自我承擔義務 06/02 00:36
→ hoboks:名義+便宜老爸絕大部分的情況沒人想當 能防止死亡發生當然 06/02 00:36
→ hoboks:很好 若見死不救頂多就只是道德上被受到譴責 06/02 00:36
→ hoboks:況且民法也只是推定為婚生子女 實際上是不是老爸還是可以 06/02 00:37
→ hoboks:推翻 文意上這就有可以操作的空間了 06/02 00:38
→ Eventis:民法的那個推定,只容許以訴否認之,並非單純證據上的推定. 06/02 01:25
→ Eventis:而且這本來就是"法律上"的義務,和個人意願沒有關係. 06/02 01:25
→ Eventis:上面舉救生員講的都是"法律上"有沒有義務,與是不是自我承 06/02 01:27
→ Eventis:擔無涉,請不要將之混進來,那個只是義務的來源. 06/02 01:27
→ Eventis:之所以以那個為例,只是舉出一種嗣後"溯及"使義務消滅,用以 06/02 01:28
→ Eventis:回應"等到否認婚生之訴宣判當天才能見死不救". 06/02 01:28
→ Eventis:就算等到婚生否認當天,否認之前不去救一樣是不純正不作為. 06/02 01:28
→ Eventis:畢竟在否認的效力發生前,法律上的父親對子女就是有保護教 06/02 01:38
→ Eventis:養義務即附隨於身分關係存在(民1084II),不容否認. 06/02 01:39
推 ulycess:依照E大的說法,如果便宜老爸需要負起刑責的話,那今天改 06/02 14:46
→ ulycess:成情夫未出手救乙剛出生的嬰兒,因為法律上情夫無對非婚生 06/02 14:49
→ ulycess:子女有保護教養義務,是否情夫則無罪責 06/02 14:49
→ Eventis:31上2324,不以明文為限:) 06/04 21:16
推 hoboks:這則判決要去哪查啊? 法源查不到 06/04 21:21
→ Eventis:不過在這裡更重要的是看重這條法規在社會目的上的意義,並 06/04 21:27
→ Eventis:不僅著眼於父母負有義務,更重要的是子女應受到的照顧. 06/04 21:28
→ Eventis: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判解函釋->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06/04 21:28
→ Eventis:判決書全文上網年代很晚的,看到這麼早的年份大多都判例啊. 06/04 21:29
推 hoboks:怪了 我剛在法源也有查判解函釋 明明兩邊都法源維護的 06/04 21:30
→ hoboks:anyway謝啦E大 我先去翻翻看 06/04 21:31
→ hoboks:科科 我耍白癡 按成民事Orz 06/04 21:32
→ Eventis:不過從實務上保證人地位千奇百怪的情況可以發現其實這條一 06/04 21:32
→ Eventis:直被擴張得很氾濫,另一個反面的極端就莫過於認為應該壓縮 06/04 21:33
→ Eventis:縮到危險前行為的黃榮堅了Orz 06/04 21:33
→ hoboks:黃師好像對犯罪人蠻好的 都會把解釋限縮 06/04 2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