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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535說有事實「足認」有犯罪之虞時可臨檢。 後來立法的警職法規定,除了訂定釋字所說的內容構成數款的臨檢要件以外, 多增加了一款「也可以臨檢」的要件: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時。 固然,如果大家用目的性解釋的方法,是可以讓系爭內容維持釋字的標準; 問題是這種解釋方法又不知是否被實務界接受? 至少從文意上,是否警職法此一規定,其實是悄悄開了一款擴大警察臨檢權力的後門, 將釋字535「有事實足認」的高標準予以降低了? 畢竟從中文的理解,當警察對走在大馬路上的民眾講:「我看你舉手投足像扒手樣。 『合理』『懷疑』你有犯罪嫌疑,身分證給我看!」好像可以講得蠻順的。 這跟警察理直氣壯的說「我有『事實』(畢竟,舉手投足『像扒手樣』不能算是犯罪之虞 的事實)『足認』(怎麼定義「像扒手樣」?走路像猩猩算不算?)你有犯罪嫌疑,身分 證給我看!」可大大不同。 請教各位看法,「合理懷疑」是否降低了「有事實足認」的臨檢標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31.75 ※ 編輯: dormg 來自: 140.112.231.75 (06/02 08:36)
awanderer:警職法本來就可以變更大法官的見解 這是立法保留 06/02 09:12
sinker:我國合理懷疑和有事實足認,和國外的"reasonable suspicion 06/02 12:06
sinker:" & "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認定好像不太一樣 06/02 12:08
ChrisBear:合理懷疑主要是猜測約50%左右 事實足認就是只看到有犯罪 06/02 16:20
ChrisBear:情節 後者為100% 當然為了保護公益法益之下該法降為 06/02 16:21
ChrisBear:合理懷疑係屬於可接受 然限制在於合理懷疑要用一般社會 06/02 16:22
ChrisBear:通念去觀察 不是憑警察主觀上之意圖判斷 06/02 16:22
wkz:釋535對人的臨檢採相當理由為標準,警職法不採,而採合理懷疑 06/02 17:19
wkz:與事實足認的標準去檢驗,合理懷疑強度約30%,相當理由強度約 06/02 17:20
wkz:45%,依美國判例歸納出五點原則1、警察本人觀察2、剛發生犯罪 06/02 17:22
wkz:現場附近3、線民提供之情報4、警方通報5、計畫性掃蕩犯罪。 06/02 17:23